內會風波|批郭榮鏗不會棄政治「攬炒」 《紫荊》:特首應依法DQ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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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持續半年未能選出正副主席,港澳辦及中聯辦就僵局發聲明譴責泛民「攬炒」,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即透過諮詢外聘法律意見確認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有權召開會議處理積壓的緊急議程,引致剛過去的周五(8日)內會發生大混戰,以李慧琼成功搶佔主席台主持會議、泛民全數離席告終。
特首林鄭月娥早前被多次問到,會否檢控郭榮鏗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就稱認為問題應該由立法會自我糾正。惟《紫荊》昨日發表評論文章,指出郭榮鏗等人不會放棄政治「攬炒」,兩辦發聲應依法落實而非變成「輿論性監督」,行政長官應履行「負責執行基本法」的職責,依據《基本法》第104條宣告郭榮鏗等喪失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從而盡快從根本上破解當前立法會的憲制性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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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到,兩辦早前譴責郭榮鏗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聲明,是中央授權機構對涉及中央與特區關系、對特區高度自治權落實情況依法提出的「權力性監督意見」,應依法得以落實,而不能變成「輿論性監督」;按照《基本法》,郭榮鏗違反誓言的行為不屬立法會自身處理的事務,行政長官應履行「負責執行基本法」的職責,直接宣告郭榮鏗等喪失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從而盡快從根本上破解當前立法會的憲制性危機。

就有意見認為,《基本法》第79條規定立法會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是由出席會議三分之二的議員通過譴責;惟《紫荊》指出,基本法第104條作出特殊性要求,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特殊性規定應優先處理。

《紫荊》:中央有權自行處理 褫奪議員資格

《紫荊》批評,郭榮鏗等公然敵視國歌法,違背誓言內容,反對在香港使用國家象征,有足夠理由認為他們不再認同「一國」原則;而行政長官可行使的職權包括執行《基本法》,故理應由特首直接宣布褫奪其議員資格。另外,中央人民政府可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可以自行處理或根據基本法第48條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由行政長官處理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