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會風波│逐點反駁外聘法律意見 郭榮鏗:內會毋須全面接納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停擺逾半年,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天(4日)公布外聘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意見認為在新會期開始後超過6個月仍未選出新任內會主席,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必須承擔持續的職務及責任,並具有附隨的權力,以內會主席的身份行事,確保內會不會因為主席選舉的過度延誤;又指李慧琼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選出之時,召開會議以處理內會事務,特別是急切或重要事務。
內會主席選舉主持、公民黨郭榮鏗召開記者會,逐點反駁外聘法律意見書。他指出,梁君彥並無行使權力根據外間法律意見作出任何裁決,同時立會主席並非內會成員,認為梁君彥的做法非常奇怪。他認為,內會毋須全面接納外間法律意見,摒棄秘書處法律顧問過去七個月的法律意見。
郭榮鏗指,無法估計周五會議會發生甚麼事,但不希望再出現鬧「雙胞胎」會議或「難睇」場面,將按《議事規則》不偏不倚主持會議。
一、法律意見:郭榮鏗曾承認因政治原因拖延
郭榮鏗:斷章取義
梁君彥外聘的法律意見來自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和孫靖乾。意見指出,郭榮鏗於今年3月13日舉行的會議上,清楚承認是為政治原因而故意拖延內會主席選舉。郭榮鏗對二人的說法感到非常遺憾,他認為兩名資深大律師斷章取義和上綱上線,不應將其一句說話演譯成「政治原因」和「越權」。
二、法律意見:討論與內會主席選舉相關
郭榮鏗:立會顧問曾指討論有直接關係
法律意見認為,公民黨郭榮鏗讓內會討論立法會會議、立法會大樓的保安安排,以及秘書長與政府當局作出跟進的行動;動議無約束力議案,要求立法會行管會就去年在立法會大樓附近發生的各宗保安事件提供機密文件、資料及紀錄,資深大律師認為,難以看到該等討論可如何與內會主席選舉相關。
郭榮鏗反駁,兩名資深大律師完全沒有指出他無權處理議員提出的議案,又指立法會法律顧問曾指出,由於內會主席自動成為立法會行管會副主席,因此處理選舉時,處理委員有關立法會保安等事宜,是與選舉直接關係,亦是有合理基礎(Reasonable ground)。
郭榮鏗又引用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在處理四年宣誓風波時發出的文件,指出選舉主持有合理所需權力,他認為選舉主持是有權按內務守則22條,交付委員就選舉有關的動議辯論和投票。郭又指,他於今年一月九日收到秘書處法律顧問的意見,指出他有權處理辯論方式、辯論時間、是否合併辯論、辯論次序,因此他批評外聘立法會意見是理據欠奉。
三、 郭榮鏗:梁君彥非內會成員 毋須全面接納外法律意見
郭榮鏗認為,梁君彥並無根據外間法律意見行使權力作任何裁決,同時立會主席並非內會成員,認為梁君彥的做法非常奇怪,又認為內會無須全面接納外間法律意見,摒棄秘書處法律顧問過去七個月的法律意見。
四、李慧琼可召開會議以處理其他事務 ?
外間法律意見認為,李慧琼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選出之時,召開會議以處理內會的事務,特別是急切或重要事務,並於法律意見第51點中提到,現任主席可透過傳閱文件方式處理內會事務和作出決定。
郭榮鏗批評,外間法律意見「離地」,將立法會重要的傳統和做事方式打破。他解釋,每個立法年度重選委員會正、副主席,是立法會傳統,他認為做法緣於政治形勢每年都會改變,正、副主席每年需被重新賦權。他批評,若按此法律意見,現任內會實可不經選舉「做足四年」,權力很容易被濫用。
至於傳閱方式處理內會事務之觀點,郭指出《逃犯條例》正正就是以傳閱方式,通過由經民聯石禮謙擔任法案委員會主席,最終衍生雙胞胎法案委員會,他質疑政府是否「完全吸收唔到《逃犯條例》修訂嘅半點教訓?」
五、法律意見:《國歌法》可直上大會
郭榮鏗:嘔血
兩名資深大律師提到,個別法案如《國歌法》條例草案,政府當局可以根據《議事規則》第54(5)條,與現任內會主席(即李慧琼)磋商,將《國歌法》交上大會恢復二讀辯論,然而,即使政府跳過磋商程序,將法案直接交上大會,亦不會令已通過的法案變為無效。
郭榮鏗直言:「睇到呢句真係想嘔血」,他指出經過內會程序把法案交付大會恢復二讀是有其原因,並非行禮如儀,他批評說法正正反映建制派和政府解決不到政治問題,就透過繞過程序處理困局,他對此極度遺憾。他續指,他日《基本法》23條也可採用這種方法直上大會,即使無法透過法律挑戰法例立法過程,也完全不合符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