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去年購22物業 豁免8000萬印花稅創新高 五年累計省1.56億
有傳媒去年揭發中聯辦於斥資2.5億元,購入觀塘新盤「凱滙」20個單位。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在回覆香港本土立法會議員毛孟靜的查詢中提及,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於2019至2020年分別於觀塘區和中西區購入20項和2項物業,獲豁免8,040萬元印花稅。
文件顯示,過去5年,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或其子公司,在香港共購買了78個物業,獲豁免的印花稅金額涉及1.559億元。
上午度購觀塘區和中西區各20項和2項物業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1(1)條,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劉怡翔在回覆毛孟靜的查詢時表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購買物業獲豁免繳納相關印花稅,又指香港回歸前,英國政府在香港購買物業亦獲相同的豁免。劉怡翔再指,根據《印花稅條例》第52(1)條,行政長官可就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而減免全部或部分須繳付的印花稅,或發還全部或部分已繳付的印花稅。
其中,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於2019至2020年分別於觀塘區和中西區購入20項和2項物業,獲豁免8,400萬元印花稅,創下歷年新高。2018-19年度,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分別於中西區和沙田區購入23項和2項物業,獲豁免4,970萬元印花稅。
劉怡翔又指出,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在香港購買物業,可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1條獲豁免繳納相關印花稅,有關豁免並無附帶條件;如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通過其子公司在香港購買物業,則第41條並不直接適用,特區政府會參照第41條的原則,引用第52(1)條豁免其相關交易文書的印花稅,同時為保持豁免安排的一致性,不論有關物業是由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或經其子公司在香港購買,特區政府均根據第52(1)條豁免其相關交易文書的印花稅。
另外,在過去的五個財政年度,稅務局沒有收到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或其子公司就在香港出售物業提出豁免印花稅的申請。
近年五年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或其子公司,在香港共購買了78個物業,當中最多是2018-19年度,總共有25個,獲豁免印花稅4,790萬元;上年度雖然只買入22個單位,但卻節省印花稅多達8,040萬元,為五年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