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禁酒令」勢在必行 儼如公共衞生版《緊急法》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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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今日宣布,正研究法例暫時禁止本港持有酒牌的酒吧、食肆等出售酒精飲品,以避免病毒由有關的社交行為傳播。但具體如何立法?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政府可跟據現行的《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8條的「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規例」訂立有關新法例。
湯家驊指,政府早前已分別兩次,以《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簡稱「防疾條例」)訂立新規例,包括上周(19日)實施的《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他解釋,由防疾條例訂立新規例的限制比較寬鬆,門檻較低,與《緊急法》有相似之處,料「禁酒令」的規例只要獲行政會議通過,即可實施。

只要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任何情況屬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情況,他們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該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及為保障公眾健康,訂立規例。(資料圖片)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8條的「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規例」,只要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任何情況屬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情況,他們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該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及為保障公眾健康,訂立規例。」而當中的(3)(e)項指,《規例》訂立的條文,只要是特首會同行會覺得為《規例》的目的而屬需要或合宜的附帶及補充事宜都可,法律條文容許的彈性相當廣闊,故「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規例」,亦被戲稱為公共衞生的「緊急法」。

其實,就今次新冠肺炎疫情,政府早在2月7日,已首次祭出由此條訂立的《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條例》,並在3月18日再訂立《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分別賦權予當時新推出的防疫措施。

此外,《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內的第7條「訂立規例的權力」,亦賦與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擁第8條類似的權力,但該部分罰款的部分較輕。

湯家驊:行會通過即生效

湯家驊接受《香港01》查詢時指,相信要訂立「禁酒令」,上述提到的第7條及第8條,都同樣有足夠的法律空間做到,而由於第8條由特首與行會通過新規例,在法律上效果將更嚴重,他相信今次「禁酒令」,亦會藉由此條提供法律基礎。

他指,以此方法訂立規例,只要律政司早擬好規例內容,再經由行會通過,便立即生效。

食衞局局長陳肇始(前)亦可藉由《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7條,彈性訂立規例。(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公民黨陳淑莊表示,現時政府會如何執行「禁酒令」仍未明朗。她舉例指,政府可考慮以第8條的(3)(c)項,就徵用財產向持酒牌的商戶補償等,但也她不清楚兩者是否有關係。她強調,政府在思考影響力大的措施時,應思考如何補償有關受影響的團體。

本身是醫生的公民黨郭家麒指,從防疫角度而言,要保障各人不受感染,關鍵在於各人保持足夠的社交距離,強調出現酒吧疑似傳染個案,並非該行業有問題,而是有顧客無做好防疫措施,認為罪責不在行業身上,批評政府「禁酒」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