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選管會:無意亦無權改變「候選人」定義

撰文:鄭寶生
出版:更新:

立法會選舉將於9月舉行,各方都開始事前準備,包括協調人選或舉行初選。然而近日立法會候選人的定義引起爭議,到底參加初選是否等於候選人?
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19日)發出新聞稿,表示無意亦無權改變「候選人」定義。

選管會於3月9日公布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並作公眾諮詢,當中候選人的定義引起討論。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選人有兩個定義,分別是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以及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

提名期前任何時間公開宣布參選 或成候選人

其中「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一項有爭議,《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列明,「候選人」包括在提名期結束前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士,不論是否已遞交候選人提名表格,或在遞交提名表格後撤回提名,或被選舉主任判定為提名無效。

至於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指引》寫明,須視乎整體環境及客觀事實和證據,從而推論該人是否實質意圖公開宣布有意參選。如某人參加所屬政黨或團體為某項選舉舉行的「內部遴選」,該人是否會被視為該項選舉的「候選人」,須視乎該人在有關過程中涉及的一切環境和實質證據而定。

選管會表示,候選人定義過去一定都有,選管會無意亦無權改變。(資料圖片)

建制派民同質疑 選管會:指引一定都有非新事

《指引》推出後,無論建制還是泛民都有質疑聲音,關注可能影響選舉開支的計算。

選管會今日重申,有關法律定義亦載錄在過往發出過的選舉活動指引內,選管會無意亦沒有權在建議指引中改變「候選人」的定義。發言人強調,建議指引內「候選人」的定義只是沿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列明的定義。選管會有責任提醒有意參選人士相關選舉法例的要求,特別是已有案例作參考,以免因為未有為意而觸犯法例。

發言人重申,如對某項開支應否計算為選舉開支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如認為現時法例需要作出修訂,可向政府反映。選管會並無權修訂法例,如收到任何相關意見亦會轉交政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