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警察嚴訂武器使用指引 梁繼昌:監警會報告應套用國際原則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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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至今未有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有關武力使用章節,有傳媒披露警方去年修改有關內容,將警棍、橡膠子彈、布袋彈及水炮車列為低殺傷力武器。
專業議政立法會議員梁繼昌委托立法會資料研究組,就英國、美國及澳洲警察使用低致命武器的指引搜集資料,並認為監警會撰寫警方不當行為的調查報告時 ,應將國際政府使用武力原則套用在香港情況。

梁繼昌委托立法會資料研究組,就英國、美國及澳洲警察使用低致命武器的指引搜集資料。(鄭榕笛攝)

不應向人射催淚彈 用警棍要有紀錄及解釋

資料顯示,有關催淚彈使用,選定地方的警員指引列明催淚彈不應向個人發射、不應在密閉空間使用,執法人員事前須給予充分警告及提供撤離路線。

使用橡膠子彈、布袋彈和海綿彈等投射物時,方面應指向下身或腳部,而非頭部、頸部和下陰;不應近距離發射,英國規定至少須距離一米發射。警棍使用方面,警方應該以手腳為目標,事後需要記錄和解釋使用警棍的理據。

料監警會報告不提及個別警務人員表現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早前於網址透露監警會將於未來數周向特首提交首階段報告。梁繼昌預料,報告最快於本月底至下月初提交,他認為應由監警會將以上使用武力原則套用在香港目前的情況,並指報告應提出解決辦法。

梁繼昌預計,監警會將於1月底2月初提交報告,但坦言並無期望。(鄭榕笛攝)

梁坦言,對報告不抱有太大期望,因為報告內容不會針對個別警務人員或個別日子的事件作出建議,着墨於「大路嘢」,例如刻意隱藏警員編號等問題,預料政府對報告的反應是充耳不聞,「借咗聾耳陳隻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