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覆核】補選區諾軒、范國威議席?政制局:視乎人力及可行性
香港眾志周庭及劉頴匡去年報名參選立法會補選,遭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兩人其後提出選舉呈請,今年9月獲判勝訴,不過同時裁定從補選中勝出的民主派區諾軒及范國威「非妥為當選」。終審法院今(17日)拒絕向區諾軒及范國威批出上訴許可,二人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立法會秘書處回覆查詢時表示,因應區諾軒和范國威的要求,兩人將於1月6日或之前,收拾個人物品及交還秘書處提供的物品。有關議員酬金及營運開支等事宜,秘書處會按照相關指引處理。
外界關注政府會否就兩人出缺的議席舉行補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查詢時僅稱,相信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按法例要求及實際情況考慮是否安排立法會補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2(5)(b)條,區諾軒及范國威在上訴程序終止當日(即2019年12月17日)不再是議員。政制局指,按《立法會條例》第35條,立法會秘書必須在知悉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21天內(即2020年1月7日),藉憲報公告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
局方表示,相信選舉管理委員會會按法例要求及實際情況考慮是否安排立法會補選。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5條規定,立法會秘書必須在知悉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21天內,藉憲報公告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根據《條例》第36條規定,選管會必須在立法會秘書宣布議席出空缺後安排補選,不過不得在立法會現屆任期結束前的四個月內舉行,即補選必需在2020年5月31日前舉行,但法例並無規定補選需於刊憲後的特定時間舉行。
選管會:按照相關法例實際情況考慮安排補選
選舉管理委員會回應查詢時表示,在立法會秘書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選舉管理委員會會按照相關法例、實際情況,是否切實可行等,考慮安排補選。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6條,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的補選不得在立法會現屆任期結束前 4 個月內舉行。
選管會發言人指出,鑑於明年第三季將舉行大規模的立法會換屆選舉,當中的籌備工作涉及龐大的人力、物力,選舉事務處正全力為換屆選舉作各方面的預備。
選管會又指,剛過去的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亦是遇上前所未有的挑戰,並在非常困難的環境下順利完成。選管會及選舉事務處現正仔細檢視上述選舉安排,並提出建議,以完善未來的選舉安排。根據法例,選管會須在選舉結束後的3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書。
故此,選管會必須認真審視實際具體情況,當中包括人力資源安排,以及是否切實可行等而作出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