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黃之鋒】選舉主任理據:無約束力公投含港獨選項違《基本法》
區議會選舉下月24日舉行,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29日)接獲選舉主任通知其提名無效。選舉主任蔡亮指,雖然黃之鋒沒在參選表格指明與眾志的政治聯繫,但他是眾志是創黨成員,並引述2016年一篇眾志網站有刊登、由黃之鋒在2016年發布的文章,指眾志立場一直都認為香港獨立是香港入自決前途的選項,一般人亦傾向相信,黃之鋒既然擔當眾志要職,其立場亦是如此。
蔡亮又指,黃之鋒在第一次及第二次回覆中,沒有直接回答是否仍然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他的答覆可理解為獨立能否作為香港的選項,取決於香港民意如何,這明顯與《基本法》背道而馳;至於黃之鋒在第三次的回覆中,毫不含糊地指在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方式下,港獨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選舉主任指這明顯違反《基本法》,客觀地反映他並非真心地及真誠地擁護《基本法》。
政府表示,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任何形式提議獨立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區議會議員的職責,政府支持選舉主任決定。
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蔡亮在通知書表示,就黃之鋒向選舉主任的首次回覆,蔡亮認為,黃之鋒不但未有摒棄以「民主自決」為最高的綱領,或否定他與有關綱領的聯繫,反而接著進一步評述他對有關綱領的理解,聲稱他的看法與香港眾志的周庭相同。蔡亮指,在黃之鋒第一次及第二次回覆中,他沒有直接回答是否仍然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從第二次回覆可見,黃之鋒看來只是自行評估而認為現時香港缺乏是以使香港獨立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民意支持。蔡亮認為,從客觀角度和有關背景看,其答覆可理解為獨立能否作為香港的選項,取決於香港民意如何,這明顯與《基本法》背道而馳。
蔡亮:黃之鋒迫不得已放棄主張 非真心如此
蔡亮稱,黃之鋒在第三次回覆第4段中,嘗試解答香港眾志及其本人是否提倡和支持港獨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這問題,引用到國家主席習近平2019年10月13日的一席講話:「在任何人企圖在中國任何地區搞分裂,結果只能是粉身碎骨」,提及因為該番話的「嚴詞威脅」,故香港眾志及其他人,均不提倡或支持有關主張。
蔡亮認為,香港眾志及黃之鋒本人乃迫不得已才聲稱他們作出妥協,放棄有關主張,而非真心如此。蔡亮又指,黃之鋒嘗試誤導讀者,令人以為眾志及他本人已摒棄有關主張,但實情沒有,在第三次回覆第10段中,黃清楚聲言「我的立場不曾改變,改變的只是政治審查的環境」。蔡亮稱黃之鋒的回答方式,足以令人仍相當懷疑他於第三次回覆第4段中稱香港眾志或其本人均不提倡和支持有關主張此說法的真確性。
無約束力公投倡港獨為選項違《基本法》
蔡亮認為,黃之鋒回應首兩輪提問時,本可直接答覆眾志和他本人是否提倡和支持有關主張,但對方卻沒有,而黃之鋒於其第三次回覆第4段中,方首次試圖表示,眾志及他自己並不提倡和支持有關主張。對於黃之鋒本人的立場,蔡亮稱黃之鋒從沒在其回覆中指出理念與眾志的有何分別,基於他與香港眾志的政治聯繫,亦基於他在香港眾志擔當的要職,可以客觀地假定他的立場與香港眾志的立場相同這一看法,他在回覆內未有一處有所推翻。
蔡亮又指,黃之鋒在第三次回覆第12段中,毫不含糊地聲稱,他「認為在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的方式下,香港獨立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這明顯是與《基本法》有所違背。蔡亮又提及陳浩天訴羅應祺案的判詞指出,擁護《基本法》的要求不僅代表《基本法》的遵守,而且還代表支持和提倡《基本法》的意圖。蔡亮認為,不論有關的自決前途過程是透過具憲制效力抑或並不具實際約束力的公投來進行,黃之鋒所採納的自決前途理念,包含以香港獨立作為選項,即客觀地反映他並非真心地及真誠地擁護《基本法》。
政府:支持選舉主任決定 無關政治審查
政府發言人回應傳媒查詢指,「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發言人指,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區議會選舉的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發言人指出,就一名候選人因不符合《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的規定而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為無效,特區政府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該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發言人表示,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是次區議會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誠實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