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為復活《緊急法》、鋪路加辣止暴? 林鄭記者會全文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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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實施禁蒙面法,外界除了關注新法例的阻嚇力,亦關注當局是否借頒布禁蒙面法而再新啟動緊急法,從而為日後推出更多「辣招」鋪路,包括禁制被視為今次風波助燃劑的通訊軟件Telegram等,以施展更大力度「止暴制亂」。事實上,在宣布禁蒙面法記者會上,特首林鄭月娥的第一條被質詢的問題,亦與此有關。
欲知林鄭如何回答,可看記者會全文。

特首林鄭月娥宣布,10月5日零時零分起實施《禁蒙面法》。(資料圖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月四日)與一眾司局長舉行記者會。以下是記者會的答問內容:
 
記者:你好,林太。想問其實建制派湯家驊,即你的智囊也說過,其實禁蒙面法是沒辦法解決當前的政治亂局。其實今次引用緊急法去禁蒙面是否「項莊舞劍,志在沛公」,只是想打開緊急法這個潘朶拉盒子,賦予你無上權力?有否想過其實之後怎樣用這無上的權力?會否這個禁蒙面是最後一招?稍後會否引用緊急法去禁Telegram、禁連登甚至去做外匯管制?另外,就是剛才鄭若驊司長說到,可以配合或者有助警方執法調查。說回七月二十一日在元朗站襲擊事件中,幾百名暴徒都沒有蒙面,但到現在也只是拘捕了三十多名,六名被控暴動。其實,怎樣可以幫助到警方執法和調查?多謝。
 
行政長官:我回答第一個問題,讓保安局局長講講應用那方面。第一,正如我所說,這四個月以來的示威和衝突的暴力不斷升級,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我們要不斷地調校來應對。當然,我最希望見到就是暴力慢慢減退,這樣我們亦不需要很多額外的應對方法。希望大家理解,我們其實只是反應,我們真的不想香港有暴力、不想香港亂,所以我們也要很審慎,看到情況惡化,我們便要去想、去提出一些符合現今法律、亦相對合理的措施來作出應對。正如我在開場發言最後說,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來制訂《禁止蒙面規例》並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我也承認,這條條例很久沒使用過,而且因為名稱叫「緊急情況」,亦帶來了一些誤會,所以我剛才亦主動澄清,今日引用這條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不等於香港進入了緊急狀態。
 
  你問接着還會有甚麼手段來應對,就要返回我剛才所說,我真的不希望暴力繼續升級,亦不希望各區發生更多的暴力事件,亦不希望看到我們的日常生活受到影響、警務人員受到襲擊;但如果情況真的繼續惡化,政府當然亦要繼續想想我們有些甚麼手段應對。這並不是一個完全無上的權力,大家都聽到我剛才說,即使我們訂立了《禁止蒙面規例》,是以附屬法例進行,亦會交回立法會;當然我們希望立法會亦聽到廣大市民的盼望是希望停止暴力,不會對這條規例作出反對。簡單地說,暴力不升級,我們便不需要再出甚麼手段;但暴力升級,為了維護香港的治安,市民日常生活能夠安定,我們必須繼續尋找適當方法。請李局長講講應用方面。
 
保安局局長:多謝行政長官。我想大家不是在爭論蒙面導致身分難以確認,而在搜證方面的困難。我想大家都認同蒙面的確令搜證和檢控方面有困難。另外,我們都相信在過去二十二年來,香港所有的遊行示威絕大部分都是和平有序,兼且沒有暴力事件發生。源起於六月開始有大量人蒙面,從而難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因為蒙面不能識別身分,逃避社會責任,導致罔顧法紀(這行為),我想大家在座沒有多少人會爭議。在調查任何案件時,當然去確認犯法人士的身分永遠是調查時具挑戰性的一件事。但是,我相信絕大部分的市民都是守法的,所以有蒙面法後,我們很多活動都會回復正常的情況。當然永遠都會有一些罔顧法紀、挑戰法律的人,無論有沒有法律他都不會理會,但我相信這不屬於廣大市民的絕大部分。
 
  另外,有關元朗事件的調查,警方是不斷努力的,所以你可以看到不時會再有人被捕。元朗事件中,有部分人蒙面,有部分人沒有蒙面,所以調查時,與我們現在要處理大型群眾事件中有很多人蒙面,所面對的困難是一樣。動輒我們現在要處理的非法集結,可以是幾百人,甚至是過千人以上(參與),警方每次只可以拘捕其中一些人士,如果(參與人士)沒有蒙面,警方在調查方面會容易很多。警方是很努力地調查元朗事件,亦可以看到有不同的被捕人士遭起訴參與暴動罪。但是搜證始終涉及幾個因素,第一,身分要被確認;第二,當事人可能已潛逃,甚至已離開香港等。這與調查任何的案件所面對的困難是一樣,但警方會努力。第三,這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所以在細節上不適宜說太多。但肯定的是若犯法的人不是蒙面,調查工作和取證工作,以及法庭的工作都容易很多,犯法的人面對法律制裁的機會亦會大很多。
 
行政長官:由於你的提問中有提及金融,雖然是假設性,我也請財政司司長回應一下。
 
財政司司長:多謝。剛才這位朋友問到會不會通過啟動緊急法實施外匯管制。我想在此清楚說明,我們是絕對不會這樣做的。因為香港不實行外匯管制是在《基本法》中的一個莊嚴保證。這是在《基本法》一百一十二條列明,請大家容許我讀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多謝。
 
行政長官:財政司司長這補充亦充分說明,每次我們訂立法例都是非常審慎;當然有憲法的限制、有其他法律的限制、亦有香港整體利益的考慮,所以並不會輕率行事,尤其是如果那些規例是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定,更應該審慎再審慎才進行這些工作。這亦是我為甚麼在開場白說,今日這個決定並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但看到香港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是須要作一個必須的決定。
 
記者:林太,你好。想問幾件事,第一,其實這題我是想問,希望林鄭特首和財政司司長都能答,就是今次緊急法這先例一開,這條法例是殖民地留下來,你打算如何說服外資或香港,就是香港還有法治或香港的獨特金融地位是不會流失?你剛才說是這樣說,但問題是緊急法確實是法例賦予你,你是可以連同行政會議,你都認為現時香港是一個公共秩序被危害的情況,你可以宣布其他法例,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如何說服外資,香港現時這個地位或香港現時這情況不會受影響?剛才下午這記者會的消息一公布,恒指已經立即跌,跌了差不多五百點,現在回升少許,但其實亦見到市場用實際反應告訴你知他們對這法例的反應如何。財政司司長,現時香港的經濟已經是內憂外患的情況,你如何確保這情況在這條法例下不會再差?第二題,我想問的是如果我們記者出外採訪的話,現時周圍也是催淚彈、周圍也是子彈,戴上眼罩都會被人射盲的話,如果有蒙面法,我們是否不可以戴口罩、不可以戴保護面罩?我今日不舒服,我是否連口罩都不能戴,否則會犯法、會坐監?謝謝。
 
行政長官:就第二個問題,在規例的條文中有提出,我稍後請李局長向你再次介紹。至於你說外資方面的回應,當然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一個商貿中心,我們是非常重視海內外的投資。海內外投資的企業需要一個穩定的環境,所以無論我們做甚麼工作,法治精神是很重要的;而今日香港去到公共安全受到影響,正正影響了香港的法治和營商環境,所以我們今日提出一個符合現行的法律、亦符合相稱性、亦考慮了各方面因素而做的工作,處理今日香港出現了的危害公共安全情況,有助回復一個穩定的環境給市民或給企業。我們在此清晰重申,我們不會用這條例做一些不符合香港整體利益的事,因為事實條例的條文中,要求行政會議引用時,一定要以符合香港公眾利益去做。至於其他信心的問題,我請財政司司長補充。
 
財政司司長:多謝行政長官。回答這位朋友的問題,金融市場有升有跌,大家回顧過去這三個多、四個月,香港發生的社會事件相當激烈,但你見到我們的金融市場、股票市場、銀行體系仍是很有秩序地運作,很平穩,請大家對我們一直以來在這方面的監管有信心。雖然我們正經歷社會事件,面對內部以及外部因為中美貿易磨擦引致的經濟下行壓力,但我們的核心競爭力並沒有因此而受到大的損害,這包括我們的普通法法制、法治、司法獨立、我們尊重法治的傳統;亦包括香港的人才、資金、資訊、貨物自由進出,在這幾個月裏都是如此,再加上我們看到香港的銀行體系是非常健康、穩健。我們認為,只要暴力衝擊平靜下來,當社會恢復秩序,市民出行時不需要再顧慮安全,能夠放心,特區政府會在這事件平息下來後,全力往外推廣香港,讓國際社會對香港的現實情況,有一個較全面的了解,我們很有信心,香港仍然非常有競爭力,我們可以繼續吸引外來的資金和投資者來香港做生意和旅遊。多謝大家。
 
行政長官:請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當然政府不希望任何人因為任何事情受傷,這些包括市民、記者,甚至警務人員。但是我們回想現時香港的公共安全受到這麼嚴重的威脅的起因是甚麼呢?如果沒有暴力犯法,根本就沒有警察需要執法,所以公共安全威脅的起因是有人做一些暴力的行為,而且是非常暴力的行為,導致整個環境都危險,整個環境危險包括所有人在場都危險,市民是(有危險)、記者是(有危險),警察都是(有危險),但起因是有暴徒使用暴力,所以沒有這些暴力犯法,警方根本不需要採取一些相應的武力,而且警方採取相應的武力都是因應暴力行為的嚴重性,所以歸根究底,我們是要阻止暴力行為。
 
  另外,外國有蒙面法已久,我們現時有這個蒙面法除了參考外國一些做法之外,我亦相信有了蒙面法對整體社會的安寧,以及社會的安全是有幫助的。剛才你亦提到某些人在現場,特別是記者,他們在蒙面法之下會否受到規管或者保障,剛才我已經解釋過,我們的《禁止蒙面規例》已說明,在幾個情況下,可以被認定為合理的辯解,免除刑責。第一個是因為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為了其個人安全為理由,我相信記者是符合這個條件;第二我亦提到是宗教理由,這個不需要再解釋。第三,我亦都說,是因為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條例亦講明,規例亦給予法庭有權力去考慮個別情況,是否構成合理辯解,因為每一個個案都很可能不同,因此法庭是可以基於個別人士的情況,去考慮是否構成合理辯解,這些在法例上已經有充足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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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想問剛才有記者朋友問到政府未來會否考慮將禁止的範圍進一步擴大至Telegram又或者連登這些討論區?第二個問題就是林太你之前說過,如果透過緊急法立反蒙面法的話,要考慮反效果,政府現在研判的形勢是否即使推行,社會可能在國際聲譽上的反效果其實都是香港可以承受?第三個問題就是政府現在會否考慮警員執法的時候,有市民覺得沒辦法辨識警員身分是一個很大的困擾,究竟政府會否要求警員執勤的時候不可以蒙面?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個問題我剛才都回答了,因為這個暴力行為不斷變化,近日大幅升溫,所以我們經過審慎考慮,今日作出這個我們認為是一個負責任的決定。事實上,審議和研究現行法律下可用的手段,不是始於這幾天,我們研究了一段時間。我們真的很審慎,有些法律我們知道即使是合法、合理,但可能在觀感上會帶來一些影響,我們是到了真的覺得需要、在一個公眾危險出現了的情況,我們就要作出這個負責任的決定。今日我不能夠詳細向你說,究竟我們還有甚麼地方可以用同樣的手法,進一步透過訂立規例來處理。我可以向你保證,在訂立規例的時候,我們會同樣審慎,亦一定以香港的公眾利益為依歸;任何違法、違憲,明顯對香港有很大損害,換句話說,既不能夠止暴,又帶來其他很危害香港的事,我們一定不會做。因為我們和廣大的市民是同坐一條船,我們希望香港能夠恢復秩序,希望市民仍然有一個可以安居的城市。
 
  第二,你提到反效果。事實上在今日這麼困難的局面,是沒有哪一件工作完全百分百有社會的支持、完全沒有一些負面或者觀感上不利於香港的效果,我們往往都是要權衡輕重後作出一個艱難的決定。你特別提到有關外資的問題,在很初期可能有這個看法,但近期,更多本地和海內外企業、投資者告訴我們,如果香港再亂下去,即是說不知道哪裏安全、哪裏可以開店、哪裏可以請人、可否在機場離開香港、回來時會否被圍堵,談何有一個投資環境?所以我們認為現在首要保住的,不但是市民日常生活的安定和香港經濟的穩定,以至營商和投資的環境,都是要停止暴力,而今日採取的措施,它唯一的目的就是停止暴力。關於警察在執法時的識別,我請李局長向大家說說。
 
保安局局長: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無論他的崗位是甚麼,都是有方法去辨識他的,包括軍裝警務人員會有一個編號;便裝警務人員會有一個委任證;大家經常說的速龍小隊,他的頭盔都有一個特別的編碼可以識別他的(身分)。再者,警方有不同的紀錄、任命方法或者一些部署的文件,是能識別不同的警務人員。再者,在現有廣泛攝錄的情況之下,去識別警務人員的方法是非常之多。但是如果暴徒不是立刻在現場被捕,因為他蒙面,是幾乎沒有辦法去識別他的。再者,暴徒可以選擇離開現場,警務人員因為他的職責,他必須面對這些暴力行為,他是不可以離開崗位的,所以必須有合適的保護裝備,確保他們在執行他們任務的時候,合理地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似乎大家很重視怎樣保護犯法人士的身分不被識別,我們希望訂立這個《禁止蒙面規例》的目的,正正就是希望減少蒙面而犯法,特別是暴力犯法的人士,從而回復社會的安寧、平靜和安全。警方亦會因此不需要再去處理一些暴動或者極度暴力的行為,而使用武力。我重複,如果沒有暴徒去犯法,就不需要警方去執法的。所以我們整個禁止蒙面的規例的目的,都是希望達到我們社會的公共安全回復正常。
 
記者:想問林太,《基本法》六十六條說立法會是唯一的立法機關。林太,你自稱現在並不是緊急情況,但你又用緊急法繞過立法會,蒙面法極度可能有違憲的立法情況,你怎樣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因為我們收到消息好像已經有人準備入禀,這是否亦等於行政完全凌駕立法?另外,林太你是否參考烏克蘭革命而想到立這法?謝謝。
 
行政長官:第二個問題,簡單地說就是「不是」,我亦沒有了解該國家的情況。第一個問題,大家如果有時間看看這《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它給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權力去訂定一些規例是這樣說的──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並不一定要我們公布進入一個緊急情況,才能夠引用這條條例;但是危害公共安全這標準,我相信今日已經達到。經過四個月,尤其是近日不斷升級的暴力行為出現在各區,我不相信大家會認為不是去到危害公共安全。最明顯就是去問問市民,你是否放心任何時候外出或去商店、逛逛商場,現在大部分市民都說沒有膽量,因為很擔心人身安全。這危害公安的情況已經出現,所以援引這條例去訂立一個規例,是合乎這條法例的精神。至於你說立法會是唯一的立法機關──我知你是引述《基本法》──我剛才亦說過,這是一條以附屬法例來進行的規例,所以亦會在立法會重開後交給立法會。不過,我亦在此指出,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凡是經這條條例訂立的規例,當沒需要時是會撤回的,所以條例亦賦予行政長官撤回這條規例。至於司法挑戰,我請律政司司長講講。
 
律政司司長:我認為最主要的是,你剛才表示擔心繞過立法會的程序,剛才行政長官也說得很清楚,這是一個附屬法例,將會提交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情況去做。至於現時司法覆核的挑戰如何,我也未知道,所以那方面比較難作任何回應。
 
記者:你好,林太。想問第一個問題,你現在訂立反蒙面法後,你預期暴力程度會下跌多少?如果你預計下跌的話,為何今日政府總部說三時半會停止運作讓公務員同事提早下班?其實你是否預計做了反蒙面法後,暴力程度會升級?你有否想過如果暴力程度升級會怎樣?是否會戒嚴、有緊急狀態又或者出解放軍?因為現在都看到,你一宣布有反蒙面法後,網上已經說由六區「遍地開花」變成十六區「遍地開花」,很明顯見到預期暴力程度或者混亂程度會上升,現在你會怎樣做?以及另外想問,這反蒙面法有否日落條款?謝謝。
 
行政長官:關於第二條題目,我會先答。剛才答上一條題目時我都說了,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行政長官是可以廢除這命令,而往時我們曾研究,亦做過一些文書查證,在使用後隔一段時間便會廢除。
 
  就第一條問題,你問預計效果會怎樣,這個在今日無辦法預計,亦正是為何今日我們無法告訴你何時會廢除。以前的做法都不是訂立了一條規例後,可以預見何時可以處理到引發做這規例的情況,從而放一個時限,因為真是無辦法預計到。我相信當年六七暴動的時候,都不可能預計到,但當引起要成立這規例的情況消失,行政長官便會作出命令去廢除,而社會上亦一定會有聲音──既然都沒有了公共安全受危害,為何仍然放這規例在此?所以你第一個問題是究竟今日制訂了禁止蒙面的規例,對於現在我們非常擔心的暴力行為會有怎樣的效果,同樣都是很難預測。我們當然希望有阻嚇作用,特別是一些青年人,他會因為有阻嚇作用,他身邊的父母、朋友、校長、老師會因為蒙面是違法,是清楚違法的,更有力勸喻他不要出來以身試法參與這些暴力行為,那便可以令暴力行為有所下降。同樣地,如果有了這法例,警方在識別、跟進、搜證、檢控會較為有效,亦可以阻止或阻嚇這些暴力行為。
   
  如果有人一定會以身試法或者一定會罔顧法紀,我們不可以預計究竟這些人會採取甚麼暴力行動,但最終我希望整個社會要發出很強的信息──大家都要停止暴力,珍惜香港,回復大家共同很珍愛、亦很想維護的香港。如果你說在網上以前不斷動員的示威行動、暴力行為,因為知道我們今日要立反蒙面法而在動員,這亦是在預計之內。為了不要加深在此因為圍堵事件而產生的公眾秩序問題或者令警方要維持秩序,我們作了一些安排。這些安排往時都是有用的,如果你想知多些,政務司司長可以說兩句,我們往往都要考慮這些因素而作出適當的安排。
 
政務司司長:我想補充,其實我們沒有甚麼特殊安排,我們都是基於整體操作、運作等考慮,作出適當的相應措施。

記者:林太,你好。其實之前政府說希望透過「社區對話」去真誠聆聽民意,很多市民在「社區對話」中都說想繼續四大訴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但為甚麼政府不嘗試讓步去止暴制亂,要用現在這緊急法?另外,剛才說到緊急法的其他引用方面,陳茂波都說確保、清楚說明不會做外匯管制,但為甚麼剛才這麼多行家問到你會否做其他事的時候,你不明確說?我現在希望你可以說明給市民聽,包括會否引用緊急法去押後或取消區選、會否禁一些網站或通訊軟件,以及或者會否延長拘押時間?最後一條,想問蒙面法的執行情況,因為其實現在很多人都說警察有濫捕的問題,即是說其實警察如何核實記者的身分,有時他們都會不相信我們是記者,那麼市民如何可以確保我是因為病或宗教原因不會因為這條法例而誤墮法網?市民要怎樣做,可否說清楚?希望三個問題,可以清清楚楚地回答,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我們仍然非常有誠意繼續我們的對話平台。對話平台是多形式的,除了是大家見到上星期的「社區對話」公開轉播,我們其實仍不斷地進行一些閉門、小範圍、深度的對話,這些工作會繼續。對話的基礎當然是要有誠意,亦要互諒互讓,我們不能夠凡是在對話中聽到儘管是比較多人支持某一種看法,政府便可以隨意去讓步,因為政府的考慮是多方面的,而我在那些訴求上的立場、政府的立場亦已先後說得很清楚。第二,陳司長剛才很確實說,如果有關用緊急法訂立規例涉及到某個議題,他告訴大家那是違反《基本法》,跟我說就算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去訂立任何規例,我們都不會做一些違憲、違法的工作是沒有兩樣的。你問有甚麼事是不違憲、可以透過這法律做呢?我不可以現在詳細向你交代,一來可能有很多方面,二來這些亦屬於處理這個暴亂事件的對策,所以並不方便在此說明。
 
  不過,有一件事可以說的就是區選。今日是即將舉行的區議會選舉提名期開始,我們沒有停過這提名期,繼續是由今天開始,有志參選即將舉行的區議會選舉的人士可以進入這個被提名的階段。我們在此特別很熱切希望今次區選能夠在公平、公開、公正、順利的環境下進行。如果有興趣,稍後可以請聶局長多說兩句。最後的問題,有關合理辯解,要請專家回答,請李局長說說執行情況,然後或者聶局長說兩句關於區選的問題。
 
保安局局長:警方作任何拘捕,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而我相信記者在這麼多次的暴力事件裏面,看到警方拘捕疑犯其實是艱難、困難的,我相信大家看到,警方是很努力才可以拘捕到人,所以你說警方作出這些拘捕是不謹慎,我是不同意的。每一次的拘捕都是不容易才做到,證明警方是要面對很多困難才可以拘捕到人,所以你所說「不謹慎」的形容,我覺得是不合理的。另外,在記者那方面,我同意大家都有工作要做,在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配合方面做是最好的。但我亦希望大家體諒在實際的情況,我亦都不是第一次說,在警方的記者招待會都有說,第一,的確找到假的記者證,亦有一些人是穿了黃背心,拿着一些攝影器材,但作出不符合記者工作的行為,包括有圍着警方拘捕人士的時候還參與一些襲擊,一些片段警方亦播放過。當然,警方去識別哪一位是記者,專業的記者都可以很快拿出記者證,大家都知道,但是希望明白警方面對困難的情況,和記者在現場採訪所面對的不同情況都有一些類似的實際困難,所以希望大家互諒互讓。
 
      還有一件事就是每一個情況都是按着實際的事態和一些細節,所以剛才所說,如果你是患病,或者因為宗教理由,當然你可以即場向警方說,警方在任何執法行動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因為法律裏面有說明他是以合理懷疑才可以採取一些拘捕行動。所以如果有這些合理辯護的理由,即時提出,已經可以令警方明白實際的情況是如何,從而確保大家都做到對方的事情。但我必須強調一件事,希望大家都明白,在面對極度危險的環境的情況之下,任何人都可以離開現場,但警察不能(離開),所以我希望大家體諒。在這麼艱難和危險的環境之下,警方執法,你們在現場能看到是那麼危險,被人投擲汽油彈、被人集體攻擊,是用致命的武器去攻擊。希望大家在一個理解的情況之下,知道警方面對的困難,比蒙住面用暴力去攻擊警方、刻意破壞、大肆堵路的人,所面對的困難是更大。
 
行政長官:聶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講講區議會選舉方面。二○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提名期由今日開始至十月十七日止,選舉將於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政府正全力進行籌備工作,並會盡一切努力,爭取區議會選舉可以按照相關法例,在公平、公開和誠實的情況下順利舉行。
 
  因應香港近期發生的事件,我們亦根據法例作出一些危機預案,以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事實上,在《區議會條例》(第547章) 第38條,有既定條款處理如發生嚴重的違法暴力事件、騷亂或危害公眾安全的事故,以致在選舉當日候選人及其支持者不能投票或者在之前進行競選活動,可以引用此條例下的機制處理押後選舉。因此,一切這些情況都會根據現行《區議會條例》,按照其機制處理。
 
  如果出現一些情況導致投票需要押後,我們有機制讓行政長官按照《區議會條例》決定押後整個區議會選舉。選舉管理委員會亦可就個別選區的情況作相應決定。
 
  如有需要押後選舉,根據法例,新的選舉日期必須為原本投票日後的14天之內,即不得遲於十二月八日舉行。在實際安排上,我們已預留十二月一日,即原本投票日之後的下個星期日,為後備投票日。如選舉未能於十二月八日或之前進行,根據相關法例和機制,政府須修改《區議會條例》,用法案形式經立法會三讀通過,才可以進一步押後選舉。若法案通過的生效日期和已押後的選舉日期遲於二○二○年一月一日,即第六屆區議會民選議員任期開始之日,區議會便會出現真空。
 
  以上是可處理相關情況的現有法例和機制。但我要重申,政府的立場是希望區議會選舉能夠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並順利完成。我們希望選民能夠去投票,候選人和其支持者能夠安全地進行競選活動,去投票的市民可以在安全和不受威嚇的情況下投票。因此,整個社會需要盡快停止暴力事件,這亦是現時政府致力在做的事。我希望整個社會,包括政黨、議員和各界人士都能站出來反對暴力,因為只有在和平的環境下,選舉才可以安全有序、公平公正地進行。
 
記者:想問一下特首,在此次禁蒙面法頒布之後,特區政府下一步有甚麼打算?是否考慮推動宵禁令?
 
行政長官:我剛才說了,我們今日做了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這個決定,其實也不是一個很容易的決定。我們做了這個決定,希望達致兩個效果──一個是有利於警隊執法;一個是能夠產生一些阻嚇作用。目前為止,我們沒有馬上進入下一步行動,但當然要是暴力的行為有所再增加,我們覺得還是需要使用在現有法例下的手段;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我們是要嚴重考慮。目前為止,這些是內部的審視工作,我不方便具體透露。總的來說,香港特區政府是非常有決心達致遏止暴力、盡快讓香港社會回復平靜;能在現行的法例下可以合理作出的行為,我們都不會放棄的。
 
記者:想問第一,剛才林太提到說,不知道實際上推行的情況會是怎樣,難以估計,為甚麼政府好像說到推行這法例好像是「搏一鋪」,看看情況會否好轉?是否擔心其實真的是會火上加油,令民意更升溫?特別提到說,其他國家都有蒙面法,所以都參考過這些國家,那麼有否看過有些國家實行蒙面法之後,引發了的情況是較未實行前更嚴重?另一方面想問關於警方執法,這條例實施後,提到警方有權要求本身蒙面的人要除去口罩等等,警員可否主動上前除去他的口罩?因為以往未有這個法例時,在現場即使不是拘捕,都試過主動除去他人的口罩。有這條條例之下,可否主動除去他人的口罩?還有,條例為甚麼會包括一些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或集會都不可以蒙面?如果市民參加一些合法遊行,選擇戴太陽眼鏡或者因為他在一些中資機構工作,選擇戴口罩,是否這樣也會犯法?還想問,如果市民袋着口罩,這樣會否涉嫌違犯這條例的情況?謝謝。
 
行政長官:由於幾條題目都是關於這規例的條文,我請李家超局長回答。至於其他國家有了蒙面法的情況,我相信保安局局長的同事做了一些研究,或者李局長可以一併和你分享一下。
 
保安局局長︰多謝行政長官。警方在執行我剛才所說的禁止蒙面規例裏,當在公眾地方看見一個人戴上一些蒙面的物品,而好可能令到辨認身分上受到影響,條例容許他要求這個人除下(蒙面物品),若他不除下便是犯法。而條例亦說明,如果他不除下(蒙面物品),警方可以除下他的(蒙面物品),其實現有的法例,都容許警方以查身份證去確認其身分,但在查身份證時若他戴着蒙面的物品,在確認身分時受阻,這是構成阻差辦公。但亦因為我們為了避免爭議,雖然在現有的法例下,在確認身分的過程中,法律是給予權力讓警方查身份證,如果任何人作出阻撓均屬犯法。所以剛才你提出,縱然在現有法例上,警方亦有權這樣做,但為避免爭議,我們很清晰地說明,當在被(警方)要求下,他必須除下(蒙面物品)去確認身分,若他不除下,警方有權除去他的蒙面物品。這是清晰化這條例。

  警方在查證某人身分時,在現有法例下,已賦予警方在不同條例上有這權力,包括在入境條例下他可以查身份證;包括在公安條例下他亦可以為防止或調查某些罪行而要求查他的身份證。這不過是在這方面的權力,在(市民)蒙面要查身份證的情況下,更加清晰,令大家知道實際情況是可以怎樣做。所以有關人士必須要除下蒙面物品,如果不除下便犯法,警方亦有權去除下他的面罩。

     另外,關於剛才我所說的三個情況下都不可以蒙面,除了非法集結,或者未經批准集結外,第三個亦是不可戴蒙面物品的(情況),就是我們現有公安條例規管的50人以上的集會,或者30人以上的遊行。其中主要的原因,大家其實都知,都看到,往往無論遊行、示威或集會,一開始時合法與否都變成暴力事件,針對這麼嚴重的趨勢,所以我們覺得是要訂立蒙面法,而訂立蒙面法,其實我們都是用現有公安條例的規管原則,即是超過30人以上的遊行要受規管,以及超過50人的集會要受規管。所以我們在用蒙面法去規管時,都是用同樣的原則去處理現在我們經常見到,無論開頭的聚會合法與否,都好容易,差不多是常態式變成嚴重的暴力行為。
 
記者:有一條問題想問一問保安局局長,剛才你提到我們特別重視犯法的人士不被識別,但我想市民關注的是為何警員會有特權可以隱藏身分。如果警員怕被「起底」,那為何市民參與一些合法的遊行的時候就沒有不被「起底」的權利?另外有兩個scenario(情境)想問一問局長,你可否解答一下,會否成為了犯法的理由:第一個就是居住在示威現場的當區居民,如果他出入的時候戴口罩去保護自己避免中催淚彈,這會否成為了他犯法的理由?第二,接下來就是流感高峰期,如果在示威現場的市民戴口罩去避免染病,又會否是一個(構成)犯法的理由?謝謝。

保安局局長:第一,我們希望大家回想過去22年,香港的遊行示威是如何進行,而對社會是沒有嚴重影響的。大家都是不會戴口罩的。但當戴口罩變成一種趨勢,而我們也看到這個趨勢,令到無論本身的遊行示威開始時合法與否,都變成暴力行為,是嚴重的暴力行為。大家在採訪的時候看到如何破壞,如何襲擊其他不同意見的人那種暴力的、致命的趨勢是如何嚴峻,相信這不用我多說,你們有些是親歷的,我有時看的片段亦是經過你們現場採訪的。我們希望回復過去22年,22年這麼久,大家可以表達自己的言論、表達自己的意見的時候,和平有序地進行。所以我們訂立這個禁蒙面法,去確保我們現在嚴峻的公共安全情況是可以受到控制。正如行政長官所說,我們會審視這個嚴重、公眾安全被破壞的情況,不斷審視,從而看看這個規例如何處理。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警務人員在現場執行職務,他是不能離開、不能退縮的,所以我們必須容許他有一個安全的保障。但是,他的身分是可以被識別的。剛才我說得很清楚,他的身分是可以被識別的,包括你們所說的「速龍(小隊)」,他們的頭盔都有識別的編碼,有不同的紀錄。

記者:我在現場看見是黑影來的……?

保安局局長:每個情況,我們都有制度,有方法去處理,是能夠投訴的,是可以識別的。我們有不同方法去識別到他(「速龍小隊」),剛才我說得很清楚,他有頭盔、有編碼,警方有紀錄。警方是有制度去處理現在的投訴。我們獨立監警會亦已經做了一些新方法,去處理我們現在面對的問題。

記者:示威者……或者見到顏色……?

保安局局長:那個重要點就是,我們是有方法識別他(「速龍小隊」),他是有一個編碼去識別的。我相信大家在片段、錄影也看到,他們的頭盔是有識別的編碼,所以如果你們對任何一位(警務人員)作出投訴,可以根據不同的資料去識別他。這是第一點。

記者:他們在頭盔上放了一支電筒如何識別呢?

保安局局長:每一個個別情況,都是根據我們調查中,看看實質的證據和環境,從而去識別以及處理你們的投訴,你是絕對可以跟進任何你認為不妥當的行為。我們香港都是講機制、講制度、講司法程序,現在我們是有制度去處理,同樣來說,我們都要處理犯法的人,我們要確保真正犯法的人,他要(被)繩之於法,才可以阻止我們不斷見到的暴力行為。縱然你對某一些執法的過程,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我們是有制度、有機制,亦都有法律去處理的。我們就交給制度、交給機制、交給法律去處理它。而過往在處理警察投訴,包括在「佔中」(「佔領中環」)期間,我們也看到有個案是因為投訴制度而有跟進的措施。至於剛才說,不同的情況,例如是居住當地的居民,又或者如果是一個流感高峰期,剛才也說在規例裏面是有說甚麼叫合法、合理的辯護,而亦可以按個別的情況,法庭是可以處理到它的個別理由,從而判斷是否一個合法的辯護。所以我們是在規例裏面充分考慮不同的情況,確保我們是符合一個相稱性的原則。

記者:你說那個合理辯護,可否說清楚記者工作的時候是否一定不會被拘捕?如果戴「豬嘴」(防毒面具)?還有剛才那些case(案例)的情況.是否市民不會因此被捕?可否講清楚?剛才你沒有回答。

保安局局長:我想我們要看法律條文怎麼說,然後看每個人的實際情況。法例的條文是起碼有三個辯護的情況:第一個就是說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該人正在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了該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這個條文是符合記者的日常工作;另外也說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並正在因宗教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第三個就是說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並正在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但更重要的一項就是,如果他可以確立有關的指控發生時,這個人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權限,或者合理的辯解,即是免責辯護。條文亦說他只需要提出足夠的證據去帶出一些爭論的論點,而控方亦沒有提出足夠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去否定他所提出的事,所以法庭是有絕對的權力去按照每一個人所提出的理由或實際情況,去決定他是否有一個合理的辯解,從而免責。所以在規例裏面充分考慮不同人士,記者(的工作)剛才我已經說過,我相信在第3(a)的條款裏面(已說明)。

記者:我清楚,但警方執行時的具體方法?現場他不管你是否記者都先拘捕?我現在是說執法的過程。條文很清晰印了出來,我知道,但就警方的執法可否告訴我們?

保安局局長:警方的執法當然是要按照法律的條文,剛才我說在法律裏面如果警方要拘捕任何人,他必須要有合理懷疑,如果他是在合理懷疑之下而行使權力,他要負上法律責任。在每一個個案裏面,以你來說,他(警員)可能認識你,甚至你有記者證,但有些人(警員)的確要查究的話,他是有權力去查究,但按實際情況他是按法律去執行,所以在記者的合法採訪(方面),在條文裏面已經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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