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提名期10月4日開始 引入確認書制度
2019年區議會選舉提名期下月4日開始,11月24日(星期日)舉行選舉,全港18區共選出452名民選區議員。確認書制度延伸至區議會選舉,根據《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候選人可決定是否簽署確認書。
選舉事務處發言人表示,提名表格必須得到有關選區的10名已登記選民簽署,每名選民只可以簽署提名一名候選人。提名人士必須年滿21歲,以及是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地方選區選民。
選舉管理委員會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起,引入確認書制度。今年《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新增該部分的內容,指出選管會擬備確認書予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時以自願性質一併遞交,以表明他們已明白在關法例的要求,及協助選舉主任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可有效。候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以表明他/她已理解參選要求和責任;擁護《基本法》是指擁護《基本法》各項條文,包括第1條、第12條、及第159條規定。
須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 否則提名無效
指引表明,確認書並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分,而是一份說明文件,其內容是反映現時法例的要求,提醒候選人相關法律條文,以免候選人在不理解或沒為意的情況下而觸犯刑事罪行。而不論候選人簽署確認書與否,都必須真誠地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否則其提名無效 。
選管會發言人重申,區議會選舉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要求作出決定。選管會無權並一向沒有參與,亦不會給予任何意見。選管會不會就提名是否有效向選舉主任作出指引,只會按選舉主任裁定提名有效的候選人名單安排選舉。如任何人不同意選舉主任的決定,可根據法例提出選舉呈請質疑選舉結果。
香港眾志黃之鋒早前曾寄信到提名顧問委員會,要求委員會回覆他是否符合參選資格。發言人指出,選管會可委任提名顧問委員會,就區議會一般選舉準候選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是否已喪失資格的問題,向準候選人及選舉主任提供意見。不過,法例已訂明提名顧問委員會不獲授權就《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34 條下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的事宜,包括候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區而作出的聲明提供意見。因此,提名顧問委員會就候選人資格方面的意見,不反映其提名是否有效。
區議會在10月4日起暫停
此外,18區的民政事務專員已獲委任為選舉主任,他們將會處理轄下選區的候選人提名及其他選舉職務。政府今日亦刊憲,民政事務總署署長謝小華表示,根據《區議會條例》第28(2),決定由10月4日起,暫停區議會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