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不滿警涉行私刑控罪過輕 稱案情嚴重證據充足應改控酷刑罪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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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警員涉嫌在北區醫院獨立病房對一名醉酒老翁行使私刑,被控以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或串謀作出此罪。協助事主揭發案件的民主黨議員林卓廷認為,罪名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引述事主兩名兒子稱對此感到憤怒及不能接受,將與律師團隊商量要求改判刑罰較高的「酷刑罪」。
據林卓廷取得醫院獨立病房的閉路電視片段,該名老翁先後遭兩名戴上手套、穿警察制服的人士拳打下體、掌摑面部、以染有尿液的衣物掩蓋口鼻、大力按壓眼睛、拗其無名指和手腕、用電筒近距離直接照射眼睛、強行脫去事主內外褲、以警棍拍打下體等。警方在林卓廷披露錄影片段後拘捕三人,控以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或串謀作出此罪,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而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0月17日再訊,批准他們保釋
林卓廷表示,擔心控罪未必能反映案情的嚴重性,因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是一個相對較輕的罪名,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然而,他認為案情應是對他人施以酷刑,而「酷刑罪」的最高定罪是終身監禁。他解釋,「酷刑罪」的元素是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導致他人身體及精神嚴重受到傷害,而根據案情及閉路電視的片段,均顯示受害人承受不了警員的酷刑而要把頭撞向床邊企圖自殺,他引述事主的兩名兒子指,對警方和律政師用這麼輕的罪名來控訴警員感到憤怒和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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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表示,將會與律師團隊整理案件涉及的證據,再提供予律政師,要求修訂控罪內容,改以「酷刑罪」起訴相關的警員。林又質疑,有警員明知同事以酷刑對待事主,當中或涉及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個罪行也可以加入到相關控罪中。
此外,就投訴警察課疑不認真及拖延處理事主投訴,林卓廷與事主的兒子明天將會到投訴警察課,投訴相關人員沒有盡力做好職責,包括忽視投訴人稱可查看錄影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