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香港外國記者協會 向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提出11項建議
《逃犯條例》爭議引發連場示威,部份演變成暴力事件,警方執法備受批評。香港外國記者協會(FCC)今(13日)發表公開信,向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提出11項建議。
公開信表示,6月反修例風波以來,警方與傳媒關係轉差,協會特別關注8月10日及11日(星期六、日)全港多處暴力升級的情況。
協會認同警方透過舉行例行新聞發布會來提高透明度,但認為目前最緊迫的是一些前線人員與傳媒及抗爭者互動時的問題。協會強調,記者不應妨礙警方工作,但同時警方亦不應妨礙記者工作。
就這些情況,協會提出了11點建議:
避免強光照射攝影師 使用催淚彈應更克制
1.警方應避免用強光照射攝影師。
2.前線警員應假設這些身穿有「記者」標誌反光衣的人都是真實的記者,而不是假設為假冒者。
3.警方使用催淚氣體時應更加克制,因在住宅區發射催淚彈,不單傷及示威者,更會波及附近的記者與居民。協會提到8月11日葵芳站向站內發射催淚彈令人震,可構成嚴重健康風險。
警員應表明身份 及出示委任證
4.警務人員應盡可能顯示身份,並在有需要時出示委任證。協會明白有人擔心會洩露個人私隱,但提醒警察是公職人員,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5.警察傳媒聯絡隊應在示威活動中部署於每一個單位之內,向媒體講解警方的行動。
6.傳媒聯絡隊應向記者提前警告即將採取行動,以便記者能轉移到安全地方。
7.如果記者受傷,警方應確保他們得到迅速和不受阻礙的醫療照顧。
應迅速回應有組織襲擊事件 並拘捕肇事者
8.警察應迅速回應任何公眾和記者受到有組織襲擊的事件,並確保拘捕肇事者。
9.如果記者向特定警員提出合理投訴,傳媒聯絡隊應確保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調查這些投訴。
若警察疏忽職守應紀律分 並公布調查結果
10.如果發現個別警察疏忽職守,應該受到紀律處分,並對方公布調查結果,以便投訴人能完全了解事件已妥善處理。
11.協會明白警方在極度緊張環境下工作,但希望前線警員保持冷靜,不要對示威者的挑釁行為作出過度反應。與媒體交談時,警員應以清晰、簡潔的方式提出要求,不應使用侮辱性語言或擺出威脅的姿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