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遊行】示威者快閃紅隧 步行隧道屬違法 最高可判監6個月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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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訂《逃犯條例》引發連串遊行示威活動,今日(3 日)在旺角的遊行,部分示威者突破原有路線,遠征油尖旺,及至紅磡海底隧道,一度惹起他們會步行過海的猜測,然而,示威者最終只逗留不足半小時便離開。
律師梁永鏗指出,根據 《行車隧道(政府)規例》 第9條,任何人不得未經批准擅自徒步進入任何隧道,否則最高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下午6時30分,示威者圍堵紅磡出入口。(鄭翠碧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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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示威者傍晚6時30分左右抵達紅隧在九龍的出入口,並用水馬和圍欄設路障堵塞路面,造成現場交通非常擠塞。25分鐘後,示威者前線達成共識離開,走上行人路返回旺角。有隧道管理公司職員稱已報警,警方在隧道外維持交通。

過往亦有人曾徒步過海,去年一名患腦退化症的婦人被影到推著手推車「過海」,由上環經紅隧步行至九龍,但沒有影響交通,汽車如常通過。

徒步進入隧道屬有違規例

律師梁永鏗指出,根據 《行車隧道(政府)規例》 第9條,任何人不得未經批准擅自徒步進入任何隧道,否則最高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任何人除非在以下情況下,否則不得徒步進入任何隧道,或在其內任何部份停留 —— (a)他按照獲授權人員所發出的指示或訊號而如此行事; (b)他按照任何條例而如此行事; (c)他是公職人員而為適當執行職責須如此行事; (d)他獲監督授權如此行事; (e)他正上落任何專利巴士,或正前往或離開任何巴士站,或正在任何巴士站等候專利巴士。
第368A章 《行車隧道(政府)規例》 第9條 一般限制

另外,示威者亦設路障阻塞紅隧出入口,梁永鏗指,職員有權移走物件,如果有人妨礙,即防礙授權人員行使所需的行動,將觸犯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 第17條,最高同樣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