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泛民促陳維安停職議案 梁君彥決定徵詢外間法律意見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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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逃犯條例》修訂的法案委員會首兩次會議仍未選出主席,建制派當時要求召開內會特別會議,通過由最資深建制派議員石禮謙,代替最資深議員涂謹申擔任主席選舉的主持,立法會秘書處在動議通過後,當晚以書面方式要求法案委員會回答是否同意有關動議,觸發法案委員會「雙胞胎」爭議,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因此成為眾矢之的。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早前動議,要求立法會指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即時暫停陳維安的職務,並成立紀律調查委員會調查其瀆職行為,動議原訂下周三(10日)審議。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回覆指,基於安全及保安考慮,7月10日的立法會會議不會舉行,他決定先徵詢外間法律意見,才考慮此動議可否提出。

梁君彥決定徵詢外間法律意見。(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同一時間,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早前亦提出預告,原定在下周三的大會上尋求立法會藉決議,指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檢討發出黃色警示期間立法會綜合大樓的特別安排,並責成立法會秘書處就6.12以來的保安問題進行調查,以及因應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解僱陳維安。

梁君彥分別回信,指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第15條訂明,秘書長由行管會委任,是立法會秘書處的最高行政人員,須就秘書處的行政管理向行管會主席負責,並須擔任立法會秘書。梁君彥指,根據《議事規則》第6(1)條規定,立法會秘書須負責就有關立法會程序的一切事宜,向立法會主席提供意見,故一直以來,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既須協助行管會履行其職能,亦須協助立法會主席處理立法會程序及事務,包括議員提出的各類議案。梁君彥指,由於陳志全及區諾軒的擬議決議案內容涉及秘書處及其最高行政人員,秘書處若協助他處理該議案,或會涉及利益或角色衝突。

梁君彥又指出,根據紀錄,自行管會設立至今,從未有個別議員在未獲行管會支持下,根據第443章第17(2)條,尋求立法會藉決議向行管會發出指示,至今只有一個先例,當時有議員獲立法會主席批准根據第443章第17(2)條,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決議案,而該項決議案是經行管會討論並決定由梁君彥(當時作為行管會副主席)動議。

梁君彥注意到兩人的擬議決議案內容涉及行管會的法定職能及權力,但並未獲行管會支持提出,認為有必要審慎考慮在甚麼情況下才應啟動第443章第17(2)條,故基於以上所述,梁君彥決定先徵詢外間法律意見,才考慮兩個擬議決議案可否提出。

陳志全早前動議,要求立法會指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即時暫停陳維安的職務。(資料圖片/張浩維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