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李柱銘:撤回是不同思維 暫緩等於仍認同修例框架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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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暫緩後,修例風波仍未平息,政府則一直不願意「撤回」修例,又稱暫緩與撤回只是字眼不同。
民主黨創黨主席,前立法會議員李柱銘接受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電話訪問時表示,暫緩與撤回兩者並非字眼,而是思維問題。他指,《逃犯條例》當初不適用於大陸,是建基於內地欠缺法治和司法獨立,才刻意作出區隔,但修例則是認同要消除該區隔,他強調,如只是暫緩修例,則代表仍認同修例的框架;如原則上不信任內地法制,則不需要再討論修例,應完全撤回。

李柱銘表示,暫緩與撤回兩者並非字眼,而是思維問題。(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李柱銘表示,在程序上,暫緩意味著修例可隨時重返立法會大會,因已經由法案委員會通過。不過,他指,更為重要的問題是修例的原意。

他解釋,當初《逃犯條例》剔除中國大陸,原意就是不相信大陸的司法制度,他指,既然當時是因為這個原因,20多年後,就應思考修例,是否意味內地法制已經進步到香港可接受的程度。

他指出,內地在法官訓練上,雖比20年前進步, 但根據去年國家主席習近平撰文,中國「依法治國」的意思,是要鞏固黨的執政地位,不能走西方憲政、司法獨立,他形容內地是「黨大於法」,香港不應該信任該種制度。他反問,「如它仍沒有進步,為何要修例?」

他強調,在現時的重要關頭,應要求政府撤回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