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李家超覆立法會域外法權:根本改變制度 難輕率接納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早前要求,在立法會大會上首讀他提出有關域外法權的私人條例草案,處理港男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香港女友的案件。不過,政府要先交代此草案是否牽涉政府政策。
保安局今日(21日)回覆立法會,指草案就《議事規則》而言涉及政府政策,更會對香港刑事法律、制度和政策帶來根本的改變,不能輕率接納。
楊岳橋指「不能輕率採納」的說法,以及信中引用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曾提及的技術問題,他在法律上絕不同意,強調無論如何都會去信特首林鄭月娥,要求批准將草案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給死者家屬一個交代。
為了解決台灣殺人案,楊岳橋提出法案,建議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以使與有關殺人及嚴重侵害人身之罪行具有域外法律效力。他早前解釋,若其草案牽涉政府政策的話,立法會主席梁君彥需再向林鄭月娥尋求批准,以容許草案於大會首讀。
保安局今日回覆立法會指,就《議事規則》第51(4)條,認為楊岳橋的草案屬於政府政策,之後解釋香港是普通法法域,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罪行發生在境內,才會賦予法院域外司法管轄權,或只有在履行國際義務等特別情況下例外,如審理有港人在境外干犯以未滿16歲為對象的性罪行。
楊岳橋早前提出有關域外法權的私人條例草案,希望解決台灣殺人案的引渡問題,惟保安局以技術原因否定,建議立法會主席謹慎考慮是否採納。楊岳橋表示,不同意政府提出的法觀點,認為域外法權在法律上有爭議空間,他又稱民主派議員盡最大努力為台灣殺人案尋求出路,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認為條例草案不涉政府政策,應盡快交至立法會。
局方再解釋延伸域外刑事管轄權的建議涉及刑事溯及力的問題,即使修例,由於法例在外地發生的行為變成香港法律下的刑事罪行,有關條文只能適用於法例生效後干犯的罪行,否則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故有關修例不適用於台灣殺人案。
局方又指,就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罪行行使管轄權,也涉及取證和檢控一方履行披露資料的實際問題,包括能否向犯罪地政府機關尋求司法互助以取得證據、證據能否符合香港法院接納證據的要求,以及香港控方難以確保犯罪地機關披露所有資料。
保安局總結指,楊岳橋的法案涉及政府政策,更會對香港刑事法律、制度和政策帶來根本的改變,不能輕率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