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立法會法律顧問再去信保安局 盼澄清特首及法院權力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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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再去信保安局,要求就《逃犯條例》修訂從3方面澄清特首及法院權力,包括檢查個案是否「錯誤、不公、壓迫」的測試是否可由法官使用,抑或只可由特首運用,曹志遠希望局方最好在下周三大會審議修例或之前答覆。

立法會法律顧問再去信保安局,盼澄清特首及法院權力。(李澤彤攝)

曹志遠要求澄請的權力之一,就是檢查個案是否「錯誤、不公、壓迫」的測試,曹志遠希望澄清此測試是否可由法官在交付審判程序中,按《逃犯條例》使用,抑或只可由特首運用。而除了《逃犯條例》,法官在交付審判程序中,是否亦會考慮並不載於《逃犯條例》及修例後特別個案移交協議內的其他因素或與人權等保障,曹志遠亦想局方解答,法官有否有剩餘酌情權,令移交個案滿足《逃犯條例》的要求後仍可決定不交付。

另一要求澄清的權力涉及司法覆核,曹志遠引用1999年的案例,指特首不解釋移交逃犯等行政決定是慣常做法,立法機關亦不要求他解釋移交個案的決定,同時普通法亦沒有列明政府有義務要解釋決定,案件亦提到,即使政府無解釋,亦不代表法官有權推斷個案的決定是無理,就個案提供解釋只會是破例。曹志遠要求局方澄清法律有否要求特首解釋移交決定,而且在考慮挑戰特首逃犯決定的司法覆核時,法院是否不能檢視移交決定的條件,法庭亦可否考慮,並不載於《逃犯條例》及修例後特別個案移交協議內的其他因素或與人權相關等保障。

曹志遠最後亦想局方澄清,特首或法院會否考慮罪名喪失檢控時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