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仍答不到哪是台灣中央機構 李家超僅稱商討時會討論
政府昨天宣布就《逃犯條例》修訂作出6項調整,包括把刑期移交門檻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只處理由司法管轄區中央機構提出的引渡要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天(30日)在記者會上三度被問到,若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哪個才屬台灣的中央機構時,李家超未能即時明確指出。
李家超今天(31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後見記者,再追問有關問題,李家超事隔一天仍未解答有關問題,僅稱:「當我哋商討嘅時候,就會討論呢個問題(哪個是中央機構)。」
李家超指提高門檻因聽取了不同人士意見
李家超昨天回答有關問題時,僅稱:「我們會商討。我們在商討時,對方會告訴我們,我們便會在協議中決定這個承諾是否可以接受,主要是這樣。」今日他再被追問此問題,他說當需與任何司法管轄區商討移交時,需要知道該管轄區有甚麼機關是具代表性和有能力作出承諾,至於哪個是台灣中央機構,他僅稱:「當我哋商討嘅時候,就會討論呢個問題(哪個是中央機構)。」
李家超又指,中國與55個國家已簽訂長期引渡協議,包括意大利、西班牙、法國等歐洲國家,形容過去引渡安排運作暢順。他指出把移交刑期門檻由3年提高至7年,是聽取了不同人士意見。
他又稱現時有五宗案件因現時沒有一次性個案式安排而無法處理,其中四宗是兇殺案,不幸地死者都是香港人,強調新調整是為了處理嚴重罪行。
至於移交刑期門檻提升至7年或以上,有3類、共七項罪行將會被剔除,包括刑事恐嚇、將槍枝交予無牌人士,以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有關色情活動的罪行,做法被批評令香港淪為「性罪行逃犯天堂」。他指,若受害人是16歲以下的港人,香港有域外管轄權,若日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通過,可要求當地提供更多證據作檢控。
若要求移交一方拒執行公平審訊等承諾 鄭若驊:香港會跟進
另一項調整是可在個別情況需要下,在個別移交協定加入條文,以進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況,包括加入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香港可就特殊情況在個別移交協定提出要求,又指有很多國家就公平審訊、無罪假定有同一理解。
被問到若要求移交一方沒遵守承諾,不予被移交者公平審訊等,香港政府會否有跟進行為,鄭若驊指出,若對方(要求移交一方)不願意履行承諾,就不會在移交協議中承諾,她又說要求移交一方沒有執行已承諾的條件,僅稱:「香港會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