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台仰獲庇護】能否以其他罪行引渡回港受審? 大律師咁講…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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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紐約時報》報道,2016年旺角騷亂案中棄保潛逃的本土民主前線前召集人黃台仰,以及成員李東昇,獲德國批出難民庇護申請。
本身是大律師的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表示,雖然德國與香港有引渡協議,但目前被控暴動罪的黃台仰,不可被港府引渡回港受審,因暴動罪不屬可移送的46項罪行之列。至於若黃涉及其他適用控罪,他就認為,要視乎德國方面是否認為檢控動機涉及政治,以及德國批出難民庇護的基礎。

李安然表示,暴動罪無法將黃台仰引渡回港,因為暴動罪並非可移交的46種罪行。(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李安然表示,暴動罪亦無法將黃台仰引渡回港,因為暴動罪並非可移交的46種罪行。

不過,他又指,視乎案情,律政司可以修訂控罪作引渡之用,例如改控黃台仰傷人或刑事損壞等罪行,就會使黃台仰落入可移交的46種罪行之中;至於德國方面會否接受這種情況下的引渡申請,他就表示,根據德國與香港簽訂的引渡協議,因懲罰政治異見而提出的控罪,同樣不會引渡,因此就算以可移交的46種罪行申請引渡,德方仍要視乎檢控動機,決定是否接受。

被問到如有人已得到難民庇護,但有其他46項可移送的控罪在身,港府能否引渡,李安然就指,有這種可能性,但並非絕對,詳情要視乎德國以何種具體基礎批出政治庇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