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立法會法律顧問:指引非自動適用 由法案委員會決定

撰文:林景輝
出版:更新: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明日(4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建制派原定希望通過指引,由石禮謙取代涂謹申擔任主席。立法會法律顧問馮秀娟今午(3日)回覆23名非建制派議員的文件中,指出一旦通過建制派提出的指引,亦不會自動適用於法案委員會,「是否採納該指引所載的程序,由法案委員會自行決定」。
「由法案委員會自行決定」定義廣闊,視乎各方解讀,法案委員會是否最終採納指引,仍屬未知之數。

內會副主席郭榮鏗及其他22名非建制派議員於本周三(1日)致函內務委員會,要求法律顧問就內務委員會根據《議事規則》第75(8)條就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事宜,提供法律意見。(資料圖片)

23名非建制派議員於本周三(1日)致函內務委員會,要求法律顧問就內務委員會根據《議事規則》第75(8)條就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事宜,提供法律意見。

法律顧問表示,建制派議員要求就選舉法案委員會主席的程序提供指引(guideline),並非要求內務委員會向法案委員會發出指示(direction)。而《內務守則》只就在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選舉主席的程序訂定條文,至於在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之後選舉主席的程序,現時的《內務守則》未有就此作出規定。若內務委員會通過向法案委員會提供擬議指引,法案委員會須考慮有關指引。然而,有關指引不會自動適用於法案委員會,是否採納該指引所載的程序,由法案委員會自行決定。

至於內會是否有權下指引,法律顧問指出,《議事規則》第75(8)條賦權內務委員會就委員會(包括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有關權力,包括以何種方式提供指引,可由內務委員會決定,而內會以往曾以修訂《內務守則》的方式向委員會提供相關指引。而是否應該拒絕內務委員會委員根據《議事規則》第75(8)條提出的建議,由內務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