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譚惠珠:原意包三建屋途徑 丁屋問題自然消失
高等法院日前為丁權司法覆核案頒下判詞,指明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早(10日)接受港台訪問時提到,當年起草《基本法》時,是以1972年原居民爭取的傳統權益作標準,包括三種申請興建丁屋的途徑,委員知悉丁屋問題會隨著原居民農村土地自然消亡而逐漸消失這個想法,而非中途取消丁權制度。
譚惠珠表示,當年起草《基本法》時,考慮新界居民可享有的合法傳統權益,應以1972年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為基礎。換言之,在丁權司法覆核案頒下判詞之前,居民申請建丁屋的途徑應包括私人協約或換地這兩種方式。她又指出,當時另一個考慮因素,是用作建丁屋的鄉村發展地不會再增加,故即使丁屋本身受到保護,但隨着時間發展,有更多人興建丁屋,當鄉村發展地用完時,甚至是離鄉村300英尺的土地不再建屋,丁屋這個情況自然會消失,「我地想隨着時間,讓這件事消失,而非中途將這個權力(丁權)攞走」。
譚惠珠又提及時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魯平,在1994年及2000年接受香港報章訪問時談到的丁屋問題。她引述魯平在訪問中指,有關新界原居民問題應該讓它自然消失,因為隨着時間的遷移,新界原居民農村土地會自然消亡,所謂新界原居民亦會越來越少,故無必要採取立法的手段解決這個問題。譚惠珠說,這也是當時基本法草擬委員會立法討論考慮的事情。
主持追問,法官認為政府官地和換地不符合《基本法》保障,是否與當日立法原意有牴觸時,譚惠珠稱她不會用「牴觸」來形容,因她不清楚法官有多了解當年的歷史情況,「我就是照現在看到的原時文件的複製件來說」。她亦不會評論是否有尋求人大釋法的空間,強調自己只是照紀錄解釋,並讀出當時文件的內容:「所以介定原居民建丁屋的權益,一個比較恰當的基礎,是1972年港英政府制定的鄉村小型屋宇政策」。
譚之後被再問到,是否當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思考和魯平之後接受訪問的想法,是認為由於丁權似乎是永續的,但由於土地是有限,故會自然地結束。譚惠珠稱,「對的,因為沒有土地再建屋」。當時考量是不再增加鄉村發展地,但由於香港實行高度自治,故文件中沒提及一定不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