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進入罪」最高可判囚2年 還有邊個社運人士曾被控告?
撰文:黃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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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因為反對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今早(15日)突襲政總,9人包括眾志成員、義工及嶺大學生被警方以「強行進入罪」拘捕。
對於「強行進入」罪,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3條訂明:「任何人如以暴力方式進入任何處所,不論他是否有權進入該處所,亦不論該暴力行為是否包括向任何其他人施加實際武力、作出恐嚇或砸開任何建築物,或集合數目不尋常的人,均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翻查資料,過往亦有社運人士,曾被控「強行進入罪」。如2016年11月2日,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及他們的三名助理,在宣誓風波期間,在未經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下,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廳,並企圖自行宣誓,其後又與保安人員推撞,導致6名保安員受傷,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企圖強行進入的交替控罪。5人最終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星期。
此外,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馮敬恩亦於2016年初因圍堵和衝擊校委會,被控刑事損壞、企圖強行進入及刑事恐嚇、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兩項交替控罪。馮敬恩承認企圖強行進入和刑事毀壞兩罪,另外被控擾亂公眾秩序和刑事恐嚇罪。經審訊後,馮雖脫恐嚇李國章的罪名,但仍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