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民族黨】向特首發公函 內地行政公文達13種 北京揀用有含意
特首林鄭月娥今午(26日)見傳媒,指收到中央政府的公函,表明支持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但中央政府發公函支持港府決定屬回歸以來首次,究竟公函的背後有何涵意?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就取締香港民族黨一事上,北京首次向港府發公函,主要是彰顯立場。而發公函目的,第一是要公開表明,支持港府取締民族黨的決定;第二是表明中國政府對遏制港獨的決心、強硬態度;第三,「要向全世界,尤其是其他港獨組織作出警告,若繼續其港獨言行,會面臨被取締的命運」。
劉兆佳又認為,北京今次的做法,旨在「表明立場」,不會影響日後的司法程序,「即使民族黨日後尋求司法覆核,也沒關係」。
事實上,內地政府與港府對「公函」的應用大不同,香港對「公函」的通用廣泛,可用於公務人員對市民或私營機構聯絡,都可用「公函」。但內地政府對於「公函」的應用則相對有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國務院在2001年1月1日發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中指,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總共有13種,當中包括命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請示、函等,其中有關函的用法,「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複審批事項。」而今次中央政府對港府取締民族黨的決定表達意見,則屬公函的一種。
相對來說,北京今次以公函去信特首,姿態相對溫和,既表達了中央與特區關係,又不會因姿態太強硬而太刺激港人。例如十三種行政公文中,態度最強硬的是「命令」(令),是依照法律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通知」,用於上級轉下級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執行的事項;以及「通報」,適用於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曾與廣東省公安廳有公函往來
翻查資料,港府與內地市政府以往亦有公函往來,其中在2016年港府與廣東省公安廳警務聯絡科,就李波事件有公函往來,當時時任特首梁振英在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表示,因港府當時曾致函內地當局,查詢李波的情況及要求與李會面,獲有關當局覆函。
至於北京政府是否與港府有恆常的公函往來,還是今次屬首次?《香港01》正向當局查詢,至今未獲回覆。
13種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
(一)命令(令)
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复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複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