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強:檔案法設罰不影響士氣 不談公開取閱等同殘廢
早前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檔案法》立法及公開資料發表諮詢報告,公眾諮詢期於下月5日截止。
政府檔案處前處長、檔案行動組副主席朱福強今(16日)出席一個公眾論壇時,批評諮詢文件具傾向性,反駁《檔案法》設刑責不會影響低層公務員士氣,反而不點名地指有問責官員會受影響。
朱福強於公眾論壇提出法改會的諮詢文件有4個主要缺陷,批評諮詢文件沒有列明對違規者的罰則,指如不受法律規管是「沒有意思」。朱福強反駁早前法改會小組委員會主席廖長城指,若有人因違反《檔案法》而負上刑責,會打擊公務員士氣的說法,談及自己以前是低層公務員,不認同會影響士氣,但他不點名地表示如《檔案法》設有刑責,或會影響頂層的問責官員,解釋指只有這些高層公務員才有不立檔及銷毀檔案的動機。
他認為,有關懲處安排應視乎違反《檔案法》的程度及性質分等級,如屬疏忽或初犯可被罰款,嚴重個案才考慮監禁等懲罰。他強調《檔案法》設有刑責才具阻嚇性。
此外,對於諮詢文件中指出,只有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才受《檔案法》監管,朱福強認為應將公營機構,包括醫管局、機場管理局及港鐵等納入監管範圍中,解釋指它們涉及運用公帑,與公眾利益有關。他更指出凡是涉及公帑的項目都應受監管,包括日前被揭發施工工程記錄缺失的沙中線紅磡站等大型鐵路工程。
同場的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副教授傅景華認為,諮詢文件的內容大致參考現有向政府部門索取資料的模式,指現時如政府部門錯誤拒絕提供可公開的資料,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但政府部門未必跟從公署執行通知,如想進一步投訴,除非屬有資源的新聞機構或有決心的市民,否則難以從司法途徑控訴有關政府部門,批評諮詢文件頗為保障行政當局。他認為文件所列出的豁免範圍,部份內容有被詮釋的空間,應作仔細討論。
諮詢文件中指出,市民索取資料的權利是屬於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朱福強批評此做法不合理,指《檔案法》應與歷史檔案有關,而討論中的《資訊自由法》則是與現行檔案有關,兩條法例涉及範圍不同,又指《資訊自由法》立法時間未定,如留待《資訊自由法》公開諮詢時才談及如何公開歷史檔案,屆時《檔案法》將會是「殘廢」。他又反對由行政主任擔任檔案處處長一職,質疑不具備有關檔案的專業知識,又指出「如有較高級的職員要求銷毀檔案,所謂處長的行政主任是否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