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一文睇清草案六大重點 何謂侮辱國歌、罪行刑罰你要知
政府今天(9日)公布《國歌條例草案》,1月23日將提交予立法會首讀。條例草案訂明,侮辱行為和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將會干犯有關罪行,侮辱國歌最高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本文將盤點草案的六大重點,包括侮辱國歌的定義、檢控期限、罰刑等。
1. 何謂侮辱國歌?
根據草案條文第7條,以下行為將會視為「侮辱行為」,包括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等。除了以上行為外,條例的第5b條「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亦會被視為侮辱行為。
2. 何謂不當使用國歌?
根據條例草案的第6條訂明,有以下或屬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包括將國歌、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以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公告訂明的場合、場所或目的,同時國歌不得用作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
3. 干犯國歌法的罰則
若涉及侮辱國歌的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至於若涉及不當使用國歌的罪行,以國歌作為商標或商業廣告,最高可判處第5級罰款(即罰款5萬元),其他情況的最高判罰為第2級罰款(即罰款2萬元)。
4. 條例草案的檢控期限
罪行的檢控時限,由一般《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所規定的半年,延長至兩年,執法部門可於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一年內,或干犯該罪行的兩年內,展開法律程序。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解釋,由於違反草案第7條的個案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確的肇事者,例如在足球比賽中噓國歌,或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發布經篡改的國歌,就某些個案而言,警方未必能夠在六個月時限屆滿前完成調查,因此為了能有效執法,草案為國歌法執法延長檢控時限。
5. 須奏唱國歌的場合
根據條例草案附件三訂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作出盡職誓言及行政會議誓言的宣誓儀式、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等。
附表3 須奏唱國歌的場合
1. 以下宣誓儀式–(a)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 章)第16A 條作出行政長官的誓言的宣誓儀式;(b) 根據該條例第16B 條作出主要官員的誓言的宣誓儀式;(c) 根據該條例第17 條作出司法誓言的宣誓儀式;(d) 根據該條例第18 條作出盡職誓言及行政會議誓言的宣誓儀式; 或(e) 根據該條例第19 條作出立法會誓言的宣誓儀式。
2. 升國旗儀式, 包括—(a) 特區政府舉辦的金紫荊廣場升旗儀式;(b)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周年升旗儀式; 及(c)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周年升旗儀式
3.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周年國慶酒會
4.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周年慶祝酒會
5. 特區政府舉辦的“ 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 儀式
6. 特區政府舉辦的“ 為保衞香港而捐軀之人士” 紀念儀式
7. 特區政府舉辦的“ 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 紀念儀式
8. 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
9. 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6. 國歌法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 體現中國國歌法精神
條例草案第9條,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使學生學習歌唱國歌,並以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和奏唱國歌的禮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解釋,為了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十一條的精神,即「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故草案第9條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