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朱凱廸】選舉主任:以和平主張港獨為名 隱晦支持港獨屬選項
參選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的議會陣線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兩度遭選舉主任去信,要求其回答否提倡或支持港獨作為自決前途選項等問題。朱凱廸今日接獲選舉主任通知,被裁定提名無效。選舉主任袁嘉諾在給予朱凱廸提名無效文件,引述他分別於前年7月及11月發出的《共同聲明》及《聯合陳述》,指「支持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一個選項」,其中劉小麗亦是被選舉主任引述同一份《共同聲明》,最終被裁定於立法會九龍西補選中提名無效。
袁嘉諾最終指,朱凱廸是「透過行使所謂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為名,從而隱晦地確認了他支持獨立是香港人的一個選項」,決定DQ朱凱廸。
以下節錄選舉主任DQ朱凱廸主要理據:
5. 在朱凱廸的臉書中,我留意到他曾於2016年7月30日與香港眾志及劉小麗作出題為「主權在民、守護人權、捍衛自決未來的選擇」的共同聲明。我認為聲明的內容,當中表明支持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一個選項,對朱凱廸的提名是否有效會有影響。聲明內容包括:
a) 我們的共同政治綱領是民主自決,民主自決的政治意義本就是要超越所有對人民的限制,包活是《基本法》的限制,以民主的方式讓人民決定自身的命運和香港前途……若香港人要決定未來,自主命運和前途選項,我們不得不從「《基本法》是唯一基礎」的思想框架中掙脫,香港的命運應由香港人決定,而非《基本法》,更非北京或香港政府。
b) 我們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
6. 留意朱凱廸在2016年10月31日《立場新聞》刊登的文章中提出「民主自決」,正是要敢於突破《基本法》的框架,無論是修改《基本法》,還是進一步討論香港的主權問題,主導權應於香港人,而非北京或任何代理人,如中聯辦,特首參選人的手中。
7. 而在朱凱廸的facebook中,留意到他在2016年11月7日與羅冠聰及劉小麗共同作出另一份《聯合陳述》,與上文所述朱凱廸對《基本法》立場一致。該聯合陳述指出民主自決作為香港民主運動新綱領的理由,在5次釋法已經清楚不過。《基本法》從沒有得到港人授權,而且解釋權和修改權均被北京壟斷,不單止不再能保證香港市民的民主權利,更淪為北京侵犯港人的依據。沒有由市民以民主程序重建的《基本法》,香港不會有真正的法治;爭取真正的民主和法治,就是自決。我們呼籲民主派仝人勇敢地面對《基本法》的「基本缺陷」,把握這次危機,帶領香港市民突破《基本法》及人大僭建釋法的死胡同。
8. 雖然朱凱廸就有關「民主自決」的主張多次出現在上文第6及第7段所載的內容,但是他有詳述如何推行或達致有關構想。然而,朱凱廸在2016年10月31日《立場新聞》刊登的文章中提出「民主自決」,正是要敢於突破《基本法》的框架,無論是修改《基本法》,還是進一步討論香港的主權問題,主導權應在於香港人,而北京或任何代理人,如中聯辦,特首參選人的手中。有關內容清楚顯示他對「民主自決」的想法,是指香港人應該有足夠勇氣突破《基本法》的框架,以及擁有主導權,不論是修改《基本法》抑或進一步討論香港特區的主權事宜。朱凱廸在2016年10月31日《立場新聞》文吝的言論,以及他在2016年11月7日發表的聯合陳述令人質疑朱凱廸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特區的主權,以及他是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
14. 關於問題e,當一併讀朱凱廸回覆的首兩句句子,可以客觀地認為朱凱廸的「自決」主張並非一個不明確的空泛版本,實際上卻是涵蓋了香港特區的主權事宜,而他認為港人有權和平主張港獨。然而,朱凱廸並沒有正面回覆他本人,作為鄉郊代表選舉準侯選人,是否提倡或支持獨立是「自決」的一個選項。
17. 自《2016年共同聲明》起的相關資料顯示,朱凱廸雖然維持他的不支持香港獨立的立場,但他並不接受中華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特區的主權,同時他認為獨立是香港的一個選項。在考慮這些資料時,必須留意朱凱廸本人近期在2018年10月12日在臉書的言論和他在2018年11月27日第一次回覆中就問題(d)的答覆,再次確認他在《2016年共同聲明》的立場並沒有改變。因而令人質疑他是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
18.明顯地,朱凱廸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e),即他是否提倡或支持獨立是「自決」的一個選項。雖然我已清楚說明我提問的目的是查問朱凱廸作為參選人的個人立場,但他在第二次回覆中再一次沒有直接回答我的跟進問題。事實上,朱凱廸在回覆中表示香港人和平主張港獨是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這與我的提問並不相關,而他的回覆顯示他有意地迴避問題,並將焦點轉移至討論他對別人行為和立場的觀點。朱凱廸的回覆,經客觀考慮後,可理解為他是透過行使所謂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為名,從而隱晦地確認為他支持獨立是香港人的一個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