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不符基本法 毛孟靜剔除「傳召特首」字眼 立法會尋求法律意見
撰文:鄭榕笛 彭毅詩 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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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議員早前要求傳召特首林鄭月娥到立法會作證,以解釋港府拒絕向香港外國記者會副主席馬凱發工作簽證事件,惟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致函立法會指動議不符合《基本法》。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毛孟靜表示,為免議案再延期,已經去信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剔除動議中「傳召行政長官」字眼。
梁君彥在回覆毛孟靜的信件中指,立法會可否傳召特首的問題,不但懸而未決,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亦沒有簡易答案,問題至今仍未定案。他認同上述的憲制問題複雜、茲事體大,必須跟進並審慎處理,認為除考慮內部法律意見外,亦已指示秘書處就有關問題尋求外間法律意見。
馬凱不獲入境處續發工作簽證,毛孟靜早前引用《基本法》第73條(5)及(10),要求傳召林鄭月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入境事務處處長曾國衞於10月24日到立法會大會作證。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上周五(12日)致函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基本法》第73條(10)的內容,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不適用於特首。張建宗引用《基本法》第43條及48條重申特首具獨特憲制地位,並獲賦予高度憲制權力和功能,而且可按酌情權決定是否出席立法會會議。
毛孟靜今(15日)回應指為免議案再延期,已去信梁君彥剔除傳召林鄭月娥字眼。她指,過往立法會亦曾傳召特首,舉例沙士期間傳召時任特首董建華,當時專責委員會成員因憲制和法律問題難有一致意見,當時為了方便,將「傳召」改為「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