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偲嫣被廉署拘捕 前ICAC人員:或涉兩種可能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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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落案起訴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落敗的候選人李偲嫣,控告她在選舉中涉嫌作出舞弊行為,指李涉嫌於2016年7月至11月期間收取9項合共22,532元的匿名選舉捐贈後,沒有確保捐贈不會用於償付或分擔償付選舉開支。李偲嫣現時已獲准保釋,將於本周五在沙田裁判法院答辯。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指,根據選舉條例,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不知道捐贈者姓名或地址情況下,而捐款數額又多於1000元時,該等捐贈便不能用作競選開支,而應給予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指,根據選舉條例,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不知道捐贈者姓名或地址情況下,而捐款數額又多於1000元時,該等捐贈便不能用作競選開支,而應給予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資料圖片)

控罪指,李偲嫣涉嫌於2016年7月24日至11月8日期間,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收取9項分別1000元以上、合共22,532元的匿名選舉捐贈後,沒有確保捐贈不會用於償付或分擔償付選舉開支,以及捐贈給予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曾任ICAC調查主任的林卓廷估計,李偲嫣或有兩種情況觸犯條例,一是在選舉申報時,填寫收取1000元或以上選舉捐贈,但該捐贈屬無人名及地址,而又無捐贈給予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故觸犯條例。第二種情況則是,李偲嫣無作相關申報,但被他人舉報觸犯法例,若屬這種情況,案情就嚴重得多。

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時,李偲嫣是「正義聯盟」主席,以該組織身分出選新界東直選,並於7月24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提名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