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小巴司機證條例草案三讀通過 規定每10年換證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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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法例並無列明小巴和公共的士司機須何時更換司機證,但即將有規範。立法會今日(27日)三讀通過有關的士和公共小巴司機證的《201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規定司機未來需每10年更換司機證。
現時法例並無列明更換小巴和的士司機證的期限,但就規定司機證上的照片需每12個月更換,意味每一年都要換證。自由黨、運輸界易志明指有關規定擾民,支持通過草案以便利司機,又指出司機團體原定提出5年換證,故歡迎政府提出比5年更長的10年期限。
易志明又考慮到司機證隨時間腿色,贊成政府提出法例生效後3年檢視新司機證,又提出有司機證承辦點亂發證,建議日後重新改由運輸署負責簽發司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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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林卓廷提出修正案,建議將10年限期縮短至5年,指司機證經陽光照射令相片模糊,而且一個人的容貌在10年間轉變可以好大,司機證照片將不能準確反映容貌。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指,諮詢的士及公共小巴業界時,業界均表示支持有關建議,並認為司機證的有效期應與駕駛執照和護照等重要證明文件的有效期看齊,應訂為十年。
陳帆又提出為配合新安排,當《條例草案》通過後,運輸署署長會藉憲報公告指明的士司機證及公共小巴司機證的新設計。該設計將適用於《條例草案》生效後所發出的司機證。此外,為免大量司機在《條例草案》生效後立即同時換領新款司機證,《條例草案》亦訂明過渡條文。在《條例草案》生效前所發出的司機證,將繼續在發出日期起計一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