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恐得不償失 行管會何以放生4前議員?

撰文:潘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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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去年11月向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和姚松炎追討每人過百萬元的薪津。
事隔數月,行管會昨日(18日)決定不會追討4人酬金,只需歸還預支營運資金,由19萬元至31萬元不等。梁君彥指今次事件中,行管會以「法理情」兼備原則處理,加上追討法律費用以千萬元計,利用公帑追討欠薪恐得不償失,因此最終決定「以和為貴」。
據悉,行管會法律意見認為,其中一個抗辯理由「改變位置」(defence of change of position)有機會令立法會敗訴,故此是不興訟的因素之一。

梁君彥於2013年,曾表態反對收回粉嶺高球場。(資料圖片)

在去年7月被法庭DQ議員資格的梁國雄、羅冠聰等4人,一度被行管會去信追討274萬元至313萬元不等的薪津。不過行管會在昨日的閉門會議後,宣布放棄全面追討薪津,但就開出3大條件,包括要求對方歸還已預支的營運資金、議員資格被取消後的預付開支、以及歸還資本項目如手機電腦等等。

梁君彥昨日開腔回應記者時,指出若行管會堅持全面追討薪津,官司訟費將達8位數字,直認若使用更多公帑追討有關款項未必符合審慎運用公帑的原則。在行管會開出的條件下,4人需償還19至31萬元不等的款項,比之前的200至300多萬相差甚遠。而對於有關決定,幾位涉事人反應都傾向配合。

行管會的決定固然存有政治思量,但敗訴風險亦是一個因素。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按服務計酬方式」  (quantum meruit)以及「改變位置」(defence of change of position),兩大法律原則,或是促使行管會「放生」4名前議員的因素,當中以前者尤甚,皆因根據「按服務計酬方式」,相關人等在過去一段時間向立法會及政府提供了「貨真價實」的服務,立法會及政府亦因此受益,即使相互之間沒有合約關係,也可以基於「按服務計酬方式」得到酬勞,以抵銷立法會行管會要求他們退還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