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松泰「違背誓言」及「行為不檢」成立 立會報告指構成譴責理據
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被指前年十月,在立法會會議廳倒插國旗和區旗,遭謝偉俊動議譴責,今天調查委員會主席梁美芬向立法會提交調查報告。
報告指,鄭松泰在立法會會議上,公開羞辱國旗及區旗,同時構成《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所指的「違反誓言」及「行為不檢」。調查委員會譴責鄭松泰的行為,並一致認為,經委員會調查確立的事實,足以構成譴責鄭松泰的理據。
報告指,事發當日,立法會會議上,擺放在議員桌上的「國旗及區旗展示品」,可被視為國旗和區旗,即鄭松泰所倒插的「國旗和區旗展示品」應被視為國旗和區旗。委員會又認為,有關「展示品」的擺放,旨在突顯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莊嚴意義及承諾,而鄭松泰屢次無視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勸阻,作出倒插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委員會認為,鄭松泰是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公開羞辱國旗和區旗。
根據譴責議案的兩項指控,即鄭松泰違反自己按《基本法》中規定,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誓言;及《基本法》中所指的「行為不檢」。調查委員會認為,鄭松泰的行為,「任何合理的人都會認為鄭議員不願意或至少是無意承認或尊重該等旗幟所代表他意義」。委員會指,鄭的行為「顯示他沒有表現出有意真正及忠誠地接受和履行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有關他違反立法會誓言的指稱成立。
至於對鄭松泰「行為不檢」的指控,調查委員會認為,根據有關指引,「議員應確保其行為一定不會令立法會的信譽受損」,亦不應使其處境,有負市民對議員在一般行為準則方面的期望。而鄭松泰的行為,在電視及網上直播,受到公眾關注,同時報告指,鄭松泰至報告發表時,仍未就有關行為公開道歉,加上他被裁定羞辱國旗、區旗的刑事罪名成立,都令「立法會的聲譽嚴重受損」,故構成「行為不檢」。
調查報告顯示,調查委員會曾邀請合共43名可能成為證人的人士作供,包括受調查的鄭松泰及4名提出譴責議案的議員;事發時在桌上擺放「國旗及區旗展示品」的11議員;沒有在桌上擺放有關展示品,但當時在席的25名議員;及立法會秘書處兩名管事。惟最後只有議員謝偉俊、蔣麗芸、廖長江、劉國勳、許智峯及立法會秘書處兩名職員同意到委員會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