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稱親看YouTube後同意譴責 戴耀廷4問林鄭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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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上月在台灣出席論壇時,提及中國日後成民主國家後,香港可考慮成立「獨立國家」,惹來政府發新聞稿強烈譴責,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6日)表示,親自在youtube上觀看戴耀廷的言論後才同意政府發表聲明譴責。
對林鄭的言論,戴耀廷發聲明表極度失望,指政府沒有給他任何申辯機會,就發出「損害性嚴重的聲明」,違背程序公義的原則,戴耀廷並提出4條問題,要求林鄭和政府回答。

戴耀廷對林鄭回應感到極度失望,批評沒有讓他有申辯的機會便譴責他。(取自戴耀廷facebook)

戴耀廷在facebook回應林鄭,指政府發聲明後,對他做成極大的傷害,包括聲譽及心靈困擾,並威脅本人及其他香港人的思想、言論及學術自由。

他重申,林鄭所看的只是他在論壇中非常簡短的總結發言,相關的觀點在過去幾年也曾在報章發表,即香港人可通過民主自決考慮成為獨立國家、與中國其他族群組成聯邦或邦聯的想法,但建基在中國現在的專制政權已結朿的前提下。

在帖文中,戴耀廷提出4條問題,要求林鄭和政府回應,包括在台言論如何構成「鼓吹」港獨和自決、為何政府過往沒有向支持港獨和自決的人發讉責聲明、當中是否涉及政治篩選等。戴耀廷強調,行政長官及政府必須回應,不然將影響管治威信,令人懐疑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是否有能力及決心捍衛香港人的的思想、言論及學術自由。

戴耀廷要求政府回應的4條問題:

1. 請明確指出我當天的發言,如何構成「鼓吹」港獨自決?是否提出人們應思考或討論中國及香港的未來可以有的各種可能性,就已算是「鼓吹」港獨自決?若是的話,這是否不合符比例地限制了港人的言論自由?

2. 為何在發出讉責聲明前,沒有給予本人任何申辯的機會?特區政府是否認為在行使公權力時不用遵從程序公義的原則?

3. 過去我在香港也曾發表相近且更完整的觀點,但特區政府卻一直沒有表示甚麼意見,那是否指我整全的觀點並沒有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現在只是根據我在論壇當天的簡短發言就發出讉責聲明,那是否斷章取義?

4. 在香港有不少人發表的言論,是直接及清楚地支持港獨和自決的,為何特區政府從來沒有向這些人士發出任何讉責聲明?現在對本人發出的讉責聲明,是否存在政治篩選?若是的話,這做法是否非常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