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安排五周年|林定國:向內地提145項申請 保全資產210億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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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今年踏入5周年,今天(18日)又是2024年香港海運週的第2天,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一個研討會上指,截至今年9月,香港仲裁機構向50個內地法院提出145項保全措施申請,保全資產總值約為人民幣210億元。北京金融法院最近處理的一宗案件中,保全金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涉及16個銀行帳戶、土地財產和股份等。法院迅速組成合議庭,從立案到作出裁決僅花了3天。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截至今年9月,香港仲裁機構向50個內地法院提出145項保全措施申請(林定國FB)

律政司與香港海事仲裁協會今日合辦研討會,探討《保全安排》的實施情況及其在海事案件中的應用。林定國指,2019年簽署並實施的《保全安排》被形容為是一項開創性的措施,容許以香港作為仲裁地並由指定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當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為跨境仲裁程序提供了更大的合法性和效率。《保全安排》下的保全措施範圍廣泛,包括財產、證據和行為保全。在涉及內地海事法院的仲裁案件中,填補了海事強制令中可保全資產類型限制的漏洞。

律政司與香港海事仲裁協會今日合辦研討會,探討《保全安排》的實施情況及其在海事案件中的應用。(林定國FB)
律政司與香港海事仲裁協會今日合辦研討會,探討《保全安排》的實施情況及其在海事案件中的應用。(林定國FB)

《保全安排》實施以來僅有7項申請未獲成功

他又分享了充分利用《保全安排》的實務提示,指自《保全安排》實施以來,只有7項申請未獲成功,其中一項財產保全申請未獲成功,是因為相關仲裁是臨時仲裁,因此無法利用《安排》。因此,如果當事人預計需要向內地法院尋求保全申請,經驗之談是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並指定合資格的香港仲裁機構管理程序。同樣重要的是要向正確的內地法院申請。《保全安排》明確規定,申請應向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財產或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早前有一項保全措施申請失敗,就是因為錯誤地向對相關資產沒有管轄權的內地法院提出申請。

最後,上月宣布的《CEPA》修訂協議,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試點城市註冊的港資企業,協議選擇使用香港法律為合同適用法;以及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註冊的港資企業,選擇香港為仲裁地,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香港作為仲裁地的信任,也將為香港企業提供更大的靈活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