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醉駕藥駕條例通過 水泡浮床非操作船隻 林世雄拆解龍舟怎計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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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並無特定法例管制香港水域內的海上醉駕和藥駕。立法會今日(26日)三讀通過《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如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人士,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其程度達到該人沒有能力妥當地操作船隻,即屬違法。視乎罪行的類型與嚴重程度以及案情,擬議罰則包括罰款5,000元至5萬元不等,或監禁6個月至3年不等。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表示,明白社會關注使用水泡、浮床等人士飲用酒精會否犯法,解釋指制定法律原意非針對該批人士,只是針對操作船隻人士,又稱水泡、浮床是協助游泳,正常使用浮力物品不會干犯條例所列的罪行。他表示,條例通過後會準備生效日期公報及其他附屬法例,並會宣傳及推廣,條例會在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議員促加強宣傳工作 釐清「船隻」定義

民建聯漁農界立法會議員何俊賢稱,修例推行過程講解工作不足,質疑是否「船上瞭望員食藥都唔得」,稱文件在相關職位沒有提及,有可能導致疏忽、「漏招」。他表示法案委員會曾經討論船隻定義,例如「水泡、浮床」是否屬於船隻,隨後政府解釋等不屬於操作船隻。然而,何俊賢又質疑40多人的大龍舟上,有1個人食藥是否犯法,促政府解說清楚。

自由黨航運交通界立法會議員易志明表示如今執法人員沒有被賦權調查船隻,舉證上有困難,就算證明有醉駕、藥駕,現時都無法例針對相關行為。他又稱,不少市民在水上活動時都可能飲用啤酒,並擔心誤墮法網。

勞聯立法會議員林振昇亦擔心市民誤墮法網,例如在獨木舟上的人士是否得到豁免,指如無人駕駛船隻亦有機會觸犯法例,表示政府要加強推廣,讓使用者多了解條文。選委界立法會議員陳紹雄稱,隨科技發展,有浮力物品容易成為「船隻」的涵蓋範圍,認為要釐清船隻定義,並表示要顧及現實面,盡量做到不擾民。

林世雄。(鄭子峰攝/資料圖片)

林世雄:如龍舟上有人酒駕 其他人不會受到檢控

對於飲酒後爬龍舟是否違法,林世雄稱,船上所有人需要將龍舟抵達終點,故龍舟上全部人都屬於操作龍舟,如有人體內酒精度高於訂明限度,該名人士會犯法,但其他人不會因此受到檢控。

條例不包括錨泊、繫岸或擱淺的船隻

法例指出,任何參與操作在航船隻的人士,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的人士,如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其程度達到該人沒有能力妥當地操作船隻,或其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或其體內含有任何指明藥物,即屬違法。不過,考慮到錨泊、繫岸或擱淺的船隻即使開動引擎後仍無法航行,法例將只適用於在航船隻。

拒絕海上醉駕、藥駕測試同樣犯法

就海上醉駕,海事處職員和警員將獲賦權要求某人利用手提式認可檢查儀器進行檢查呼氣測試。而海上藥駕檢測方面,獲授權人員將獲賦權要求某人接受初步藥物測試,包括海上現場清醒度測試、快速口腔液測試或尿液檢查測試。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拒絕進行海上醉駕檢測及/或海上藥駕檢測,或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樣本作分析,即屬違法。

政府就海上醉駕、藥駕作出規管。(資料圖片)

重犯者 或終身取消在本港水域駕駛船隻的資格

文件指出,視乎罪行的類型與嚴重程度以及案情,擬議罰則包括罰款5,000元至5萬元不等,或監禁6個月至3年不等。此外,法庭可命令取消某人在香港水域操作在航船隻,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的資格,不少於6個月至不少於10年不等,以及就重犯同一罪行的人,法庭或裁判官經顧及犯罪情節及該人的行為舉止後,認為不宜繼續容許該人操作在航船隻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話,可終身取消該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