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孝業:部門實施政策及計劃 有需要時要進行國安風險評估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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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多次指,不少政府部門沒有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指引,或在其與承辦商簽訂的服務協議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條款。署理保安局局長卓孝業表示,特區政府的所有政策局或部門均須克盡其責,維護國家安全,在實施任何政策、計劃、項目及方案的過程中,在有需要時應進行國家安全風險評估,當中包括考慮是否須訂立任何守則、指引、程序或實施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
卓孝業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時說,有關措施包括在合約或協議中訂立任何條件,例如於採購時使用的招標文件和合約加入條款,訂明政府可基於國家安全考慮,在採購中取消個別投標者的參與資格,及在合約進行期間終止合約。他又說政策局及部門可就日常履行職能,包括維護國家安全職能遇到的法律事宜,向律政司尋求意見,律政司亦不時向各政策局及部門提供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