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身家都要「揀地方」? 律師︰港成離婚之都 擁不少優勢
許多人在結婚時都會思前想後,也會選擇到海外結婚,但當婚姻有什麼「冬瓜豆腐」,最終不得不提出離婚,為了保障自身利益,原來選擇離婚地一樣重要。有律師指出,由於香港法律制度,在港離婚有不少「優勢」,本港已繼倫敦之後成為「離婚之都」。
2019年香港離婚率達48%,幾乎每兩對夫婦,就有一對離婚收場,據政府統計處公佈,1991年至2019年本港離婚宗數不斷增加,由1991年的6,295宗上升至2019的21,157宗。高葉律師行(Hugill & Ip Solicitors)創始人兼合夥人葉煥信(Alfred Ip)表示,除了本地夫婦在港離婚,還有不少外地夫婦選擇來港離婚,包括外國夫妻、中港夫妻,香港已繼倫敦之後成為了「離婚之都」。
港成「離婚之都」 擁不少優勢
葉煥信表示,不少人選擇來港離婚,是由於香港法制來自英國,行普通法制度,家事法庭有酌情管轄權,如何分配家產「無固定公式」計算,有較多「爭拗空間」,再者在港離婚時雙方資產透明度亦高於其他國家。
他續稱,其他國家或地區,未必可以輕易得知雙方資產細節,但香港的家事法庭,離婚程序中雙方有責任完整且詳細披露雙方名下財產,包括任何第三方代為保存的財產,「家產有幾多無所遁形,是否屬於雙方資產,亦成爭拗點。」
司法管轄權成關鍵
由於資產透明度高,香港被視為離婚首選地之一,但未必人人都能在港離婚。葉煥信稱,據香港《婚姻條例》,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離婚申請。包括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3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由此可見,即使夫婦二人並非於香港註冊,只要與香港有「密切聯繫」,亦可選擇在港離婚化,但何謂「密切聯繫」?葉煥信指出,不單只要在港有資產,即使其中一方擁有一間香港上市公司也不足以定義為「密切聯繫」,更要本人經常在港處理業務,甚至在港組織家庭,但都要視乎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
惟跨境婚姻的話,至少涉及兩個不同地方的管轄權。以內地為例,內地以「大陸法」為主,財產分配有明文規定,假若財政更強的一方,搶先在內地申請離婚,是否又能「截糊」?葉煥信指出,「鬥快都冇用」,要視乎一籃子因素,例如香港是否有司法管轄權,是否適合處理該宗案件,再者考慮該宗婚姻是否應該終結,以至小朋友利益等。
有結婚無離婚?
如果雙方在香港結婚,又是否可以在港離婚?葉煥信指出,不是在某國結婚就代表該國家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離婚,「兩個人在香港結婚,但沒有以香港為居籍,且雙方不常居於港,可能就沒有辦法在香港離婚,假如二人本身亦沒有居住之地的戶籍,可能就沒有國家肯受理他們離婚」。
這引申到另一議題——同性婚姻。葉煥信認為,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結婚雙方,尤其是依賴方能在離婚後受到保障,《婚姻法》根本概念是不要讓任何一方在離婚後失去保障,假如一對同性情侶在外國結婚,即使雙方均是香港人,但由於香港法庭不承認同性婚姻,這對同性情侶就不能在香港離婚,再加上沒有外國護照,或許無法在結婚之地離婚。
葉煥信感歎,如果說法律是保護弱者的,那麼承認同性婚姻,不是因為浪漫,不是為了追上時代需要,不是反歧視,而是令到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