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火鍋店畀客食3年「口水油」 鍋底售出6.5萬個 13涉案人獲刑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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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淮南中等法院宣判一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事火鍋店業者待顧客吃完火鍋後,將含有牛油的火鍋湯倒入放有濾網的桶內,再過濾火鍋殘渣,將浮在上面的油品(口水油)收集存放,後轉手添加在後來顧客下單的火鍋中供食用。今相關涉案13人獲刑並連帶賠五百餘萬元(人民幣,下同)。

據了解,為節約經營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間,王某、牛某等人夥同廚師長及後廚工作人員、前廳經理等人,不肖使用「口水油」(指吃剩的廢油經提煉加工成,再繼續給客人食用)營利,至案發時,「入川毛肚火鍋店」累計銷售火鍋鍋底已達6.5萬餘個。

經鑒定、審計,涉案火鍋鍋底銷售金額共計170萬餘元。本案的「口水油」經認定屬於廢棄油脂,包含在「地溝油」的範疇之內,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位於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區學院路的入川毛肚火鍋店,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經營期間,業主指使服務員將顧客食用過的紅湯鍋底收集至後廚進行沉澱。次日,再對沉澱好的紅油進行加熱處置後,添加至相關品種火鍋中。(中新社)

安徽淮南中等法院最終判處牛某、王某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12年不等,並處罰金2000元至125萬元;同時判決支持安徽省消費者保護協會對涉案火鍋店、牛某、王某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判令各被告連帶支付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12萬餘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淮南的這宗案件,索賠的數額即為涉案銷售額的三倍。此前,四川成都一家火鍋店也因使用口水油,相關責任人被判刑,還被判超千萬元懲罰性賠償。內媒報導稱,該案件是成都市首宗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判處千萬級賠償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