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福音?男子長期下班後用微信處理工作 法院判公司付加班費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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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打工仔下班後仍經常面對需要用社交軟件就工作事宜溝通、處理的問題,有人認為這屬於變相加班,使其成為一個爭議性議題。早前,湖北武漢一名王姓男子就因長期在下班後使用微信處理工作,憤而將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加班費。最後,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加班費,王男勝訴。

案情指,2021年5月,王男就職於某團購公司,雙方約定月薪為1.6萬元(人民幣.下同),每日工時為8小時。然而自入職起,王男就經常要使用微信回覆公司訊息,處理工作事務,除了回覆工作上的問題,有時甚至需要參加線上工作會議,會議時間可長可短,曾試過開會到凌晨2時。同年11月,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由於發生勞動爭議,王男申請了勞動仲裁,並在今年3月將公司告上了武漢市洪山區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共計8萬餘元。

王男庭上自述,他離職前幾乎每天都處於24小時待命狀態,非工作時間也要用微信處理工作上的事情,工作到深更半夜是經常的事,公司不時會在半夜召開微信工作會議。他認為,微信加班已經嚴重影響了正常休息、生活,超過了合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公司應該要支付加班費。公司一方則辯稱,王是公司的管理人員,在工作群組溝通訊息屬於正常工作交流,且王接洽相關事務後,並不需要他親力親為,所以不存在加班行為,公司不應向其支付加班工資。

王男將公司告上了武漢市洪山區法院。(極目新聞)

經審理,法院認為,隨著經濟發展及網路技術的進步,勞工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透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對於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進行工作的情形,如勞工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經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的範疇,勞動者付出了實質勞動內容,明顯佔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案中,王男主張有延時加班,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從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王存在利用休息時間回覆工作相關問題,該回覆超出了簡單溝通範疇,需要王進行問題處理,應當認定其存在加班。

由於難以量化透過社交媒體加班的時長,全部時長認定加班有失公平。最後經過核算、綜合考慮王男的薪資狀況、職務要求、加班頻率、時長、內容等情況,今年7月,一審法院判決該公司向王男支付加班費50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