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價值過萬金手鏈後自覺「不值錢」隨手丟棄 廣西男被判賠8376元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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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路不拾遺是美德,但如果拾完別人的失物隨手丟棄,卻隨時會付上法律責任。早前,廣西崇左市扶綏縣的何某在南寧不小心將一串價值10470元(人民幣.下同)的金手鏈遺落,被韋某撿走,但韋某覺得「不值錢」,擅自將手鏈帶走並丟棄,最後被法院判賠償8376元。
事源2022年8月4日晚,何某與家人乘車回到南寧市良慶區某地產宿舍區門口住處,結果他在抱小孩下車時掉落一串手鏈在地上而未有察覺,直到次日早上才發現手鏈遺失。通過閉路電視,可見手鏈疑被韋某拾起,何某遂向大沙田派出所報警。後因雙方協商無果,何某起訴韋某,要求返還。
韋某辯稱自己撿到的是帶有鑰匙扣的一條鏈條,並非何某的足金手鏈,且撿走後到光亮處確認,他覺得物品並不值錢,於是便丟棄。何某提供的影片證據及購買足金手鏈的發票,不能證明其所撿的就是涉事足金手鏈。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綜合在案證據,何某當日在家門口不慎掉落的手鏈與韋某拾得的鏈條相吻合。因韋某自述稱其已將撿拾的鏈條扔掉在不明處,故何某主張返還手鏈的訴訟請求無法實際履行。韋某拾到遺失物手鏈後既未及時找尋失主,亦未將遺失物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而是擅自將所撿拾的手鏈帶走並丟棄,造成物主何某的財產損失,其行為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酌情認定韋某承擔80%賠償責任。
最終,韋某被判賠償何某8376元。一審後他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