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女腹痛就醫 病因未明出院後死亡 法院判醫院承擔50%責任
雲南昆明女子許某,早前進食海鮮後因腹痛到昆明市某醫院就醫,但未有查出病因。她在醫院輸液(吊鹽水)後腹痛減輕,遂出院回家,但當晚在家中昏迷,送院搶救後不治。
近日,司法中心鑑定許某系腹內疝致絞窄性腸梗阻,終致休克死亡。法院認為,醫院對許某的檢查不夠完整,在使用鎮痛藥物減輕許某疼痛後,未有安排她留院觀察,判決醫院承擔50%責任。
據報道,許某早前進食海鮮後腹痛難忍,在家人陪同下到昆明市某醫院就診。20天前,她曾在該院做人工流產,術後未抗炎治療,院方遂將她安排到婦科檢查,但未查出病因。
許某之後轉入外科,醫生初步考慮她是急性闌尾炎、腹膜炎,遂安排她輸液治療。當天中午,許某覺得腹痛減輕,於是出院回家。
當晚8時15分,許某因「呼之不應15分鐘」,由家屬送入醫院急診科,最終因搶救無效,於當晚9時半宣布臨床死亡。經雲南鼎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許某為腹內疝(小腸系膜裂孔疝)致絞窄性腸梗阻,終致休克死亡。
許某家屬認為,醫院為許某提供診療服務的過程中,違反診療常規、疏忽大意,未盡到注意及相應的診療義務,延誤最佳治療時機,未及時對患者採取積極有效的治療措施,並由此造成患者死亡的損害後果。
許某家屬將醫院起訴至官渡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4.4萬元(人民幣,下同)。
院方辯稱,許某家屬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事實和依據,院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屍檢報告顯示,患者是因人工流產後誘發腹內疝至絞窄性腸梗阻致死,與過錯鑑定報告中所述的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病曆書寫不規範等過錯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昆明法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醫院為許某實施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未進一步明確許某急腹症的病因。醫院對許某的病情觀察評估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延誤了病情診斷,與她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原因力大小建議為次要原因。
法院認為,醫院對許某的檢查不夠完整;在使用鎮痛藥物減輕許某疼痛後未對其留院觀察;未見會診記錄;許某在肛腸科就診的病歷缺失。許某在輸液完後離開醫院回家時,醫院仍未確診其病情。
在這種情況下,醫院僅用鎮痛藥物緩解許某的疼痛症狀,是不足以證實病情本身得到控制。醫院未有重視許某的病情,並未採取相應留院觀察的措施,此情形對許某無法得到充分病情觀察起到相當的影響。
許某作為患者,從上午發病入院,未確診離院,再到當天傍晚因疾病而死,醫院無證據證實其已盡到足夠的審慎檢查、觀察義務,故法院根據鑑定結果,確定由醫院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核查,徐某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為832516.08元。被告應賠償原告的損失為416258.04元。
醫院不服一審判決,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且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