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月薪5萬試用3天被辭退 涉事公司:簡歷造假疑「職場碰瓷」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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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5萬元、剛在北京某甲公司任品牌總監的張某,僅試用3天就被公司解僱。公司負責人稱,張某的簡歷存在造假,且曾因類似情況與多間公司發生勞務糾紛,直言張某的行為是「職場碰瓷」。

「職場碰瓷」是指一批專鑽企業勞動管理漏洞的人,他們會在工作一兩個月後,以企業沒有勞動合同(僱傭合約)等起訴,要求雙倍賠償。

《紅星新聞》報道,北京某甲公司負責人耿先生憶述,2020年初,公司在求職平台發布招聘品牌總監的消息,受疫情影響,耿先生僅在網上與張某面試,並在未進行背景調查的情況下聘請張某。

2020年5月18日,公司與張某簽訂為期3年的合約,試用期為3個月,固定薪資標準為稅前5萬元(人民幣,下同),轉正後加入績效。耿先生稱,張某試用期間不僅與同事的關係處理不好,工作也沒達到預期。

張某的簡歷顯示,他在前公司曾帶領過120人的團隊。在一個商務活動中,耿先生曾遇到張某前公司的工作人員,但對方表示「根本沒有這回事,我們沒那麼多人」。

張某試用3天後被辭退一事引起網民討論。(紅星新聞)

耿先生認為,張某與公司所招聘的工作崗位不匹配,無法勝任,試用期不達標。2020年5月21日,公司向張某出具《解約聲明》,提出要與張某解除試用期合約,試用期4天薪資共計9195.4元,並希望張某盡快辦理離職手續。

不過,張某收到《解約聲明》後未有辦理交接手續,而是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約並支付工資,還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審法院認為,涉事公司以張某不勝任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為由解除合約,但該理由未在合約中明確體現,公司與張某解除合約缺乏依據。同時,試用期是勞資雙方相互考察了解的周期,雙方之間產生較大矛盾,已不具備繼續履行合約的基礎。

最終,法院判令公司需向張某支付4天試用期工資,後續無需履行合約。耿先生表示,自己在微信將工資轉帳給張某後被對方拉黑,但後來張某又以公司未支付法院判令應付的工資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導致公司帳戶被凍結,直至2022年底,法院才撤銷強制執行。

耿先生給張某轉帳後微信被拉黑。(紅星新聞)

在訴訟期間,耿先生得悉張某與近10間公司存在勞務糾紛。他認為,張某將同公司打勞動爭議官司當成一盤生意,面試時用虛假信息的簡歷,一旦進入公司就通過錄音等方式收集證據,專找公司用人存在的違規之處,短暫工作後就以此為由和公司談賠償,或申請仲裁或發起訴訟。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張某曾與另外兩間公司有勞務糾紛,前者分別獲賠12萬元及11餘萬元。根據案件材料推算,張某在兩間公司工作時間不長,分別是2個多月和3個多月,且有近1個月是同時在前述兩間公司工作。

其中一宗勞動爭議案的判決材料顯示,張某在某前公司任職品牌總監,但該公司存在多項不合規的用人方式,包括未與他訂立書面合約,未繳納保險、未繳納個稅、拖欠工資,轉正後口頭辭退並未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

張某與某前公司的勞動爭議案判決結果。(紅星新聞)

當時,張某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賠償未簽訂合約二倍工資差額6萬元;工資差額2.5萬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萬元;精神損失費6萬元,社保、公積金及個稅6萬元,共計23.5萬元。

最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定公司應向張某支付工資差額23858.29元;未簽訂合約二倍工資差額6萬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萬元,公司共計需支付11餘萬元,駁回張某其它訴訟請求。

涉事公司承認,公司存在一定的過錯,在招聘過程中,並未嚴格地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但對於一位從入職開始,即開始收集證據,並處心積慮以法律手段詐取公司利益的所謂「員工」,公司亦是防不勝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