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富城起訴廣州公司侵犯肖像權 索賠500萬人民幣僅獲賠100萬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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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和廣東省高級法院近日發布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其中藝人郭富城與廣州一家公司的肖像權糾紛案成為典型案例。
案情顯示,郭富城早前控告廣州一家公司未經他的許可,使用他的肖像進行網絡及線下的廣告營銷,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人民幣,下同)等。
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法院最終認定涉案公司對郭富城肖像權的侵害,判決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等。

郭富城入行三十多年,舞台王者之名實至名歸。(IG:@aaronkwokxx)

內媒《南方都市報 》27日報道,該案例的案情顯示,自2019年起,涉案公司廣州合美實業有限公司在多家微信公眾號上刊登載有郭富城的照片作為插圖的文章進行宣傳,且在宣傳文章內容中暗示郭富城代言其品牌產品,文章標註「天王助力合美」、「簽約天王巨星郭富城」等字眼。

在這些文章之中,部分照片除了有郭富城肖像外,還印有郭富城的簽名。

郭富城認為,涉案公司的行為對其肖像權造成嚴重侵害,為此向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以及在報紙和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致歉聲明。

法院:涉案公司未醜化郭富城形象

法院在庭審中認為,涉案公司的行為誤導公眾,使公眾認為原被告之間有代言關係,具有商業使用性質,該使用行為侵害了郭富城的肖像權,涉案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對於郭富城要求支付500萬元經濟賠償金以及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綜合考慮郭富城的知名度、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涉案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數量、範圍、用途、時間、所造成的影響及當前市場因素結合在案證據酌情認定,涉案公司需支付郭富城經濟賠償金100萬元,並在報紙及微信公眾號上賠禮道歉。

法院又認為,對於精神損害,涉案公司在使用郭富城肖像過程中,未醜化其形象,故法院未予支持。在一審判決之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