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峰多次嫖娼遭行政拘留 究竟要關多久? 哪些行為構成犯罪?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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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男星李易峰因多次嫖娼,遭北京警方行政拘留,事件轟動內地社會。 不過警方和官媒均未透露李易峰被行政拘留的天數,有內媒就整理出相關法律規定,讓大家了解內地有關嫖娼的懲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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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媒《每日經濟新聞》整理,根據內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認定嫖娼需要哪些證據?

認定嫖娼行為的證據通常包括言詞證據和其他證據。言詞證據包括嫖娼和賣淫兩方行為人的陳述以及辦案民警的抓獲記錄,尤其是現場辦案民警的證言。雖然經常出現行為人自稱戀愛關係而否認賣淫嫖娼的情形,但辦案人員可以通過事後分別詢問等方式判斷雙方陳述的真實性。

其他證據則主要是指遺留在現場、證明發生了性關係的物證,以及證明存在金錢或財物交易的相關證據,如轉帳記錄、聊天記錄等。

哪些嫖娼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內地刑法對於性交易主要打擊的是賣淫一方的行為,在條文上專門設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一節,對賣淫相關行為有嚴厲處罰。在內地,嫖娼行為通常不構成犯罪,但是也存在其他犯罪的可能。

例如據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儘管賣淫嫖娼是具備自願性的錢色交易,但不能排除在過程中存在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其他手段侵犯婦女性自主權的行為,則可能構成強姦罪。

和14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自願與否都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而姦淫14歲以下的幼女的,從重處罰。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嫖娼行為涉及多人且有未成年人,則可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