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仍可住前夫家 深圳法院為離異女單獨設「居住權」創當地首例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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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日前成功調解一起離婚糾紛,為《民法典》實施後,當地首次以民事調解書形式確認當事人關於居住權的約定,為其賦予強制執行力,也為居住權相關規定的實踐提供了新的樣本及案例。

案情指,2007年結婚的甲女士與乙先生育有一子,共同居住使用乙先生婚前購買的房產,然而近年來由於在孩子教育問題上出現理念差異,再加上其他生活瑣事其他生活瑣事,夫妻雙方衝突不斷,關係愈發緊張。無奈之下,甲女士決定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雙方離婚。經反覆協調,雙方初步達成一致,即婚生子由男方撫養,女方協助照顧;房產歸男方所有,同時予以女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就在此時,甲女士以婚生子即將中考為由,冀在案涉房產中如常居住並照顧孩子,而乙先生也希望對孩子的影響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此,女方代理律師提出《民法典》設置了居住權的條款或可提供解決路徑,不過就暫未發現可行方案和先例。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約,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之需。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此外還規定,離婚時一方如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則應當予以適當協助。

於是,調解員向調解法官反饋,調解法官仔細研判案情結合相關規定,建議在調解協議中,加入居住權約定條款,即涉案房產歸乙先生所有,甲女士享有居住權,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乙先生配合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的義務與時限。最終,雙方在調解協議簽字,乙先生取得房產所有權,甲女士的居住權亦得到最大限度保障,至於二人的孩子則如以往般得以在父母雙重照料成長。

辦案法官表示,設置居住權的初衷,是為了讓雙親離異的子女、無房產離異人士、黃昏戀配偶或失獨老人等弱勢的住房困難群體能夠「有所居」,而該案為法院充分運用《民法典》進行的該領域的司法實踐探索。其又指,作為離婚糾紛中一種創新的財產分割方式,設立居住權既發揮了房產使用價值,實現物盡其用,也確保婚姻雙方各自獲得房產的一部分價值,實現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