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售假冒美心月餅等近60萬盒 5人判囚涉案金額逾2900萬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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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4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製售仿冒「美心」、「半島酒店」等多個品牌的月餅一案進行公開庭審,並當庭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呂某海、林某龍、李某梅、林某超、林某忠五人三年八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處以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至案發,被告人莊某耿、劉某娜(均在逃)為謀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林某龍先後租用福建省漳浦縣多地作為生產、倉儲場地,招募被告人李某梅、林某超、林某忠等人,從他人處採購餡料,生產、包裝、運輸假冒「美心」、「廣州酒家」、「半島酒店」、「榮華」等品牌月餅及蛋卷,並以每盒39元至11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莊某彬(另案處理)等人。
期間,被告人呂某海受莊某耿指使,在相關場地收發、運送涉案假冒商品及包裝材料、「防偽標識」,並將其個人賬戶提供給莊某耿用於收支款項。2020年9月17日及9月19日,警方在犯罪現場檢獲大量上述假冒商品、包裝盒及製假設備、工具、原料等物品。
經審計,已售上述假冒商品合共543087盒,銷售金額逾2700萬元,待售上述假冒商品45000餘盒,價值逾2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龍、呂某海、李某梅、林某超、林某忠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為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某龍、林某超、林某忠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梅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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