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夫婦協議出軌致離婚須賠50萬元 法院認定有效酌定男方賠5萬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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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對夫婦曾經協議約定誰人出軌導致離婚,就要賠償對方50萬元(人民幣.下同)。結果男方出軌被女方發現,女方憤而告上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男方按照約定賠償50萬元。
白雲區法院近日就該宗離婚糾紛作出判決,認為考慮到男方的背景,50萬元將賠償數額明顯偏高,酌定要支付賠償金5萬元。

據介紹,男女雙方是在2017年8月登記結婚,並於2018年10月20日簽署《婚姻財產協議》,約定今後雙方因婚外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關係曖昧的異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應一次性賠償對方5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法院認為,男女雙方是在婚內自主簽署協議,相關條款是對夫妻之間互相負有忠實義務的約定,故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中新社)

就在2019年11月3日,男方被發現與婚外異性在一間商務酒店有住宿紀錄。女方事後認為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多次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訴請法院,請求判決准予離婚,並男方要依據協議要支付5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男方則表示同意離婚,但認為不存在過錯,不同意支付50萬元損害賠償金。男方並認為,一方面自己只是一名貨車司機,該筆賠償金已遠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協議的部分條款涉及限制離婚自由,相關條款應屬無效。

對於離婚的問題,法院認定男女雙方的感情基礎薄弱,婚後因生活觀念、價值觀念存在差異,而且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同意離婚,即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至於所謂限制離婚自由的爭議,法院認定男女雙方是在婚內自主簽署協議,相關條款是對夫妻之間互相負有忠實義務的約定,是對婚姻法第四條的具化,實際上亦是對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一種約定,故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同時,相關條款的詳細內容並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銷的情形,屬於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故予以認定。

法院認為,雖無直接證據證明男方有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但結合本案情況及男方的的陳述,足以認定男方是有關係曖昧、影響婚姻家庭的異性朋友,並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協議要求,屬於過錯一方。不過,考慮到男方是一名貨車司機,收入一般,協議中約定50萬元的賠償數額不符合其實際經濟情況,明顯偏高,顯失公平,故根據男方的經濟收入、日常消費水平及承受能力,結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要向女方支付賠償金5萬元。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