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立新法:垃圾不分類或罰500 鼓​​勵酒店不提供即棄用品

撰文:朱加樟
出版:更新:

9月28日(周一),《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對個人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最低罰100元(人民幣,下同),最高罰500元。同時,修訂草案還鼓勵旅遊、住宿、餐飲等行業不主動提供即棄用品。

修訂草案鼓勵旅遊、住宿、餐飲等行業不主動提供即棄用品。(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修訂草案強調「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促進速遞、外賣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再利用。電子商務、速遞、外賣等行業應當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同時,修訂草案還對旅遊住宿餐飲行業責任作出規定:旅遊、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即棄用品。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倡導餐飲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即棄餐具。

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此次的修訂草案擬進一步對個人罰款的罰款幅度明確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