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鐵球砸死女嬰|久未找到肇事者 四川法院判全幢樓每戶賠3千
四川遂寧首個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在上周一(8月24日)宣判,因久未找到拋物者,事發地整幢樓的住戶均被判賠3000元(人民幣.下同)。
綜合內媒報道,事件追溯到2016年11月11日,在遂寧油坊中街,一個健身鐵球從天而降,剛好跌落在嬰兒車中,一名未滿一歲的女嬰被砸中,滿臉是血,昏迷不醒。女嬰隨後被送往當地醫院接受治療,當晚因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事發後,女嬰家人在事發地多次尋找鐵球從何處掉下,並四處懇求知情人告知線索,希望能找到鐵球的主人,給孩子一個交代,但得不到任何線索。當地警方也成立調查組介入,民警調取了事發地點附近的監控片段,對事發地油坊街紫薇社區居民樓2樓至8樓的住戶逐一入戶調查,核實部分住戶的身份資料並提取了指紋和DNA。警方同時敦促涉事責任人盡快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
惟經過一番調查後,仍未能找到肇事者,女嬰家人於是將該幢居民樓的所有住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鐵球砸中嬰兒致死所造成的損失約79萬元。
時隔4年,案件終於在今年8月24日宣判,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幢居民樓的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均有可能成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每戶需賠償3000元。家中確實無人居住的住戶則不承擔責任。
法院:讓所有人分擔損失是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
法院對判決解釋稱,雖然實施侵權的行為人僅有一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但從公平角度出發,以戶為單位對受害人分擔損失更為公平。法院認為,這是一宗過失致人傷害的偶然事件,只區分可能性的有無,不再區分可能性的大小。故法院對該屋苑業主及門面經營者對拋擲鐵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區分。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業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已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
法院稱,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雖然實施侵權行為的只有一人,法律為保護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讓所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分擔損失,既可以達到撫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懲戒、教育違法行為人,讓公民在安全、規則、秩序的範圍內活動,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
(封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