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付40萬元服務費銷售額僅3千元 浙江企業告直播公司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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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一間企業早前起訴直播公司,指對方主播「直播帶貨」成績欠佳,支付40萬元(人民幣.下同)服務費後,銷售額卻只有3000元。
經寧波江北區法院調解後,直播公司已退還部分服務費。
據了解,原告去年與被告簽訂《雙十一網絡直播間推廣協議》,約定由被告指定旗下知名主播,在2019年11月11日為原告進行產品直播推廣,當日應完成不低於100萬元的銷售額。惟由於主播檔期衝突,雙方口頭協商後,安排另一名新晉主播接手「直播帶貨」。
結果新晉主播完成四場直播後,僅達成3000元銷售額。原告認為支付40萬元服務費,銷售額卻如此不理想,甚至錯過「雙十一」銷售黃金期,遂向法院提告,要求判令被告退還40萬推廣服務費並賠償損失。
原告一方認為被告未與其協商就更換主播,新晉主播的網絡受歡迎程度與服務費金額不匹配,要求退還服務費。被告一方則認為更換主播是雙方認可,而且簽署的協議未對銷售額不達標約定違約責任,服務費不應退還。
法庭查明,雙方的協議只約定預期銷售額及達標後的提成比例,並未約定不達標是否承擔責任,也沒有約定不同受歡迎程度主播的服務費。雙方最終在法官安排下達成調解,被告退還部分服務費。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