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成年人「課金」或打賞網絡主播 法院應支持返還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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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不少孩童都要留在家中「避疫」,衍生出大量未成年人在遊戲「課金」、打賞主播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周二(19日)發布指導意見,明確不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要求網絡服務供應商返還「課金」或打賞的款項時,法院應予以支持。

指導意見指,未成年人在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過程中,通過「課金」、打賞等方式支出的款項,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指導意見指,不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要求網絡服務供應商返還「課金」或打賞的款項時,法院應予以支持。(資料圖片)

最高法解釋稱,上述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在適用對象方面,雖然以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但對於不滿8周歲的孩童而言,他們是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參與網絡遊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當然結論,所以指導意見沒有專門規定」。

其次是支出款項的數額,指導意見並沒有「一刀切」,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這一點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遊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綜合報道)